(1)壹般擔保;
(2)連帶責任保證。
同時,由於本案當事人屬於保證人,且承擔連帶責任保證。那麽根據《擔保法》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是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屬於上述情況,那麽法院的執行也是非常正確的。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向上壹級法院提起復議。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