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征兵政治審查規定》第九條規定,對政治條件有特殊要求的單位招收的新兵,除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招收;1,言行上同情或支持非法組織或非法活動2,收聽收看國外反動廣播、電視等媒體,傳遞反動宣傳品、淫穢物品,思想上受到影響,是非不明3,有偷盜、打架、酗酒、鬧事等不良行為4,參加各種宗教組織或有迷信活動5,有紋身6,長期在外地,實際表現不易查明。7.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親屬對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社會主義制度不滿的。8.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親屬受到刑事處罰或者開除黨籍、公職的。9.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對自己有重大影響的親屬因涉嫌犯罪正在接受調查處理的。或10正在被偵查、起訴或審判的,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其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親屬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黑社會性質犯罪團夥等非法組織或進行過活動的112,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其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親屬,13,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