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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貨笑話

這個問題也困擾了我很久。《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修訂時增加了“或以這種方式交付貨物”壹語,英文單詞為“或采購如此交付的貨物”。僅適用於FOB、CFR和CIF條款。

加上這句話的背景是,目前國際貿易中的“多層次銷售——也叫連鎖銷售”越來越多。也就是說,貨物在到達最終目的地之前會被壹層壹層的轉賣。如果妳是連鎖銷售的第壹賣家,可以用FOB條款銷售,沒有問題。妳負責將貨物送到“指定港口的指定船上”完成交貨義務。但是,如果妳的客戶再次轉賣貨物,他處於連鎖銷售的中間,在使用FOB條款時,不存在在指定港口將貨物發送到指定船上這種行為,而實際上他是在用FOB條款做生意,那麽修改後的FOB條款中的“或取得如此交付的貨物”適用於他的情況。他確實獲得了FOB術語所要求的要交付到“指定港口的指定船只”的貨物。不違背FOB條款。

順便說壹句,連鎖銷售常用於大宗商品和原材料的國際貿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