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選擇公理並不容易。原因之壹是選擇公理不僅僅是壹個簡單的數學命題,還涉及到壹個更基礎的數學——集合論。集合論是數學的基礎理論,所以證明它的工具比較少。
很多數學家都試圖證明選擇公理,希望用最基本的工具來證明,但往往在這些證明中,都使用了壹些非基礎的理論,比如“良序定理”、“佐恩引理”。
良序定理
所有設備都可以很好地訂購。換句話說,對於每壹個集合,都有壹種排序方法,使得它的所有子集都具有最小元素。
佐恩引理
如果壹個偏序集是壹個歸納偏序集,那麽它壹定有最大的元素。換句話說,如果偏序集中的每條鏈在原偏序集中有壹個上界,則該偏序集必定有最大的元素。即使對這些理論進行字面解釋,也不容易判斷其真實性。事實上,“良序原理”和“左恩引理”無法用基本工具證明。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人能用基本工具證明“選擇公理”。
更有趣的結果是,“選擇公理”、“良序原理”和“左恩引理”都是等價命題,也就是說,它們描述的是同壹個事件。多年來,“選擇公理”的等價命題被發現了很多,但站長沒有統計過。有的書可以寫出30個左右的等價命題,站長也收集了壹些等價命題(英文版)供網友參考,而人類只是在這些命題之間徘徊。因此,要證明或否定“選擇公理”在數學上並不容易,於是數學家們轉移目標,從邏輯體系上來看它的相容性。事實上,已經證明了我們現在普遍使用的ZF公理系統與選擇公理是相容的,也就是說,與ZF公理系統不能獲得“選擇公理”的邏輯矛盾。如果我們選擇接受“選擇公理”,就會有壹個包含“選擇公理”的公理系統,壹般稱為“ZFC公理系統”;否則在公理系統中是不被接受的,在能夠被證明之前是不會被接受為“定理”的。
然而,這場爭論仍未結束,因為這個公理不僅僅是壹個接受或拒絕的問題。如果拋棄了這個公理,那麽很多美好的、近乎“常識”的結果也會同時被拋棄;但其實和很多“常識”大相徑庭。
其中壹個眾所周知的不合理的結果就是“巴拿赫-塔爾斯基悖論”,或者說“分球問題”。這個悖論可以說是違反物理定律的,因為它說的是壹個單位球體(半徑為1)可以分成有限個點(至少五個點),然後通過壹些剛體運動,也就是旋轉和平移來重新組合。但是組合後實際上變成了兩個單位球體,也就是體積增加了壹倍,這個悖論的證明必須用在選擇公理中。也就是說,如果我們選擇接受“選擇公理”,“巴納-塔斯基悖論”是壹個定理,但現實中可能嗎?
這實際上涉及到另壹個數學概念──可測集。“巴拿赫-塔斯基悖論”是不可預知集合存在的結果。如果我們接受“選擇公理”,我們就必須接受不可預測的集合。如果不接受選擇公理,可以假設所有集合都是勒貝格可測的,這個假設可能更合理。
但是,如果放棄選擇公理,就會出現壹些不合理的情況。這些條件取決於不符合選擇公理的選定模型。例如,在Cohen的模型中,存在壹個在點x0處不連續的函數,但對於極限為x0的任意級數{an},{bn=f(an)}的極限為f(x0)。換句話說,函數值可以用任何逼近x0的序列逼近f(x0),這恰恰是“連續性”的體現。有些模型甚至否定“二元可數選擇公理”(選擇公理在可數二元集合上成立),這個公理等價於“可數不相交二元集合的並集是可數的”!總之,“選擇公理”是壹個很有爭議的命題,大部分數學家都接受這個公理,因為從中可以得出很多有用的結果。反正用這個公理沒有邏輯矛盾。但是,對於邏輯學家或者集合論者來說,這是壹個必須解決的問題。有人會建議用壹個弱的“可數選擇公理”來代替,確實有很多結果可以用可數選擇公理來證明,但這只是暫時回避了問題,還有壹些結果必須用“選擇公理”來證明。
著名哲學家、數學家伯特蘭·羅素(Bertrand Russell)曾說過,“如果妳從無限雙襪子中選擇壹雙,我們需要‘選擇公理’,但如果妳把它換成鞋子,就沒必要了。”因為鞋子可以分為兩部分,襪子也沒什麽區別,不知道怎麽選。另外,如果襪子只有有限的幾雙,邏輯上就不用“選擇公理”了。
傑裏·博納曾說:“選擇公理顯然是正確的;“良序原則”顯然是不正確的;誰能決定“Zon引理”?“雖然這是個笑話,但可以看出道士的直覺並不壹定遵循數學思維。數學上,這三個命題是等價的,但對於“選擇公理”,很多數學家直覺上知道它是正確的;對於“良序原理”,許多數學家認為有問題;Zon引理非常復雜,許多數學家無法僅憑直覺做出判斷。
“選擇公理”的確是壹個神秘的公理。雖然看起來很簡單,但是功能很奇妙,甚至效果非凡。壹些人對它投了信任票,而另壹些人則持懷疑態度。我相信關於這個公理的討論和研究還會繼續,那我們就來看看數學家們是怎麽解決的吧。最後,站長以羅素的壹句話結束,他曾在談及“選擇公理”時說:
“起初它似乎明白了;但是妳越想,從這個公理得出的推論似乎就變得越奇怪;最後,妳根本不知道這意味著什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