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丈夫去世後:丈夫的全部遺產,在有有效遺囑時,按遺囑處理;沒有遺囑時,由他的所有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平分。
(2)丈夫的第壹繼承人包括:妻子、丈夫的父母(如果丈夫去世時還活著)和丈夫的所有子女。
所有第壹順序繼承人都有平等的繼承權。
(3)丈夫的遺產包括:婚前丈夫的個人財產+婚後明確界定為個人財產的財產+婚後夫妻同壹財產的壹半。
(4)妳的情況:妳說房子是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那麽,丈夫去世後,房子的壹半要給妻子,另壹半由妻子、丈夫的父母(如果還健在)和女兒(如果丈夫是獨生子女)繼承。
2.“妻子賣這套房子需要女兒的許可嗎?”:
(1)是的。不僅需要女兒同意,如果丈夫去世時父母還健在,妻子賣房子還需要公婆同意。
(2)妻子未經上述人員同意出售房屋的:該行為屬於無權處分的效力待定合同,事後經其他第壹順序繼承人追認的,該合同有效;未經第壹順序其他繼承人追認,該合同無效:未轉讓的,不能再次轉讓。如果已經轉讓,買受人善意取得,可以取得財產,妻子賠償他人損失;如果買受人明知有其他繼承人仍購買房屋,則不是善意第三人,房屋可以收回,買受人的損失由其妻子賠償。
3.“如何阻止妻子賣房”:其他繼承人可以請求將房產證追加給別人,也可以與妻子協商分割房屋。如果協商不成,他們可以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