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現有事實和相關證據分析(排除案外因素),應認定為防衛過當,不應認定為正當防衛,包括無限防衛。具體分析如下:
於歡糾集多名高利貸債主上門勒索不完整的合法債權(高利貸),並非法限制這對母子人身自由數小時。母親和自己蒙受巨大屈辱後,在尋求法律保護的情況下采取暴力反擊,直接造成了加害方1死亡3傷的結果。其行為具有防衛的正當性,前提具有防衛目的的正當性。
需要說明的是,討債人的違法行為壹直在持續,因為當警察在報警後到達現場時,其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狀態並沒有改變並持續,是實時的、緊急的防衛,而不是不及時的、緊急的防衛。
但其防衛行為明顯過激:用刀反擊多人的徒手侵犯;連續捅刺4人,直接造成1人死亡,2人重傷,1人輕傷。
對於以上因素,必須綜合分析,才能得出其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較大危害的結論,因此屬於防衛過當,否則僅從壹兩個方面很難得出是防衛過當的結論。
於歡的防衛過當行為應構成故意傷害罪。
壹是主觀要件中存在間接故意,允許多個侵權人發生身體傷害結果(包括重傷、傷害死亡),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多個傷害的結果,而放任該結果發生;
第二,客觀上有兩個階段。
前壹階段,於歡遭受不法侵害時,直接實施了合法正當的防衛行為(正當防衛)。後期於歡在防守時,行為無節制,直接造成1死亡,2重傷,1輕傷。合法行為也轉變為非法侵權,構成犯罪,他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對於於歡的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法律規定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我認為適用減輕處罰比較合適,判處三年以上10年以下,特別是考慮到案件的情節,特別是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當然也可以申請免刑,因為已經被關了將近1年了。
最終,於歡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16這個案子發生的時候,在社會上影響很大。人們同情看到母親受辱的於歡,卻又為她故意傷害感到惋惜。與此同時,人們更加憤怒的是那些高利貸者,非法討債者,那些踐踏他人尊嚴和人權卻沒有法律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