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我失去了壹切......
因為我還簽了投資保本協議,
其中壹個認為投資是無風險的。......
兩年前,陳先生看中了壹個預期年回報20%的投資項目。考慮到手頭資金不足,老陳找朋友老王商量投資事宜。在聽了老陳對項目的介紹後,老王決定出資654.38+0萬元加入老陳的投資項目,為期兩年。
雙方簽訂了投資保本協議,約定項目投資收益五五分成。如果項目虧損,陳先生承諾返還老王投資款654.38+0萬元,外加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相應利息。老王以為協議在手,覺得保本投資萬無壹失,就沒再多問項目的事。
很快兩年的投資期就要到期了,但是老陳告訴老王,由於外部市場情況的影響,這筆投資的賬面余額只有幾個。
陳先生認為:
投資有風險,風險需要分擔。當初的保本投資協議,明顯不公平,無效,他也不會把損失的本金還給老王。
老王認為:
當初投資也是基於對陳老師的信任。現在陳老師反悔了,就別談什麽情分了。按照這個投資保本協議就行了。老王找到律師,想起訴老陳返還投資本金,並索要相應利息。
對此,浙江法君律師事務所胡桂紅律師表示,目前各地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對投資保本協議的效力仍持有不同看法。
從省級法院的審判定位來看,主流觀點認為應尊重商事契約精神。這種協議是兩個平等的民事主體為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而自願達成的協議。合同壹方自願給予另壹方保本收益,既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沒有損害第三人的利益,且沒有證據表明上述約定違背了當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有效。各方都應按照合同履行。
對此,在上述案例中,老王與老陳簽訂的投資保本協議屬於自願協議,合同中也記載了如果項目虧損,老陳願意返還老王投資款及利息的條款。律師認為,老王要求老陳返還本金及相應利息的訴求,法院應予支持。
律師提醒
從事商業投融資活動的當事人壹般都是理性經濟人。與普通民事當事人相比,他們更應該關註市場交易規則和預期利益的實現。決策前,各方都要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做好成本收益核算。壹旦作出承諾,就要堅持誠實信用原則,重視契約精神,承擔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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