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地已發布相關命令、決定、通告和通知,采取了壹系列臨時管控措施,包括公共場所戴口罩、禁止外出、限制人群聚集、居民區封閉管道等,所有居民都應嚴格遵守。任何單位和個人拒絕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提取或者處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7月26日上午10,鎮某(女,58歲)到臺山臺城新美琴市場購物。因為沒有戴口罩,被市場防疫人員勸阻戴口罩,遵守防疫規定。鄒不僅不聽勸阻,還想強行闖入市場。在工作人員的堅持下,鄒沒有“得手”。鄒某很生氣,與工作人員發生爭執,並發生肢體沖突,被執勤民警及時制止。經詢問,違法行為人鎮某對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檢查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民警對其進行了說服教育,鄒某主動認錯,保證以後遵守規定,並積極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最終,甄某被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拘留。案例二2021 8月18日,雲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紅塔分局北城派出所民警接到群眾報警稱,壹名未戴口罩的男子欲進入菜市場,在菜市場門口被疫情防控人員攔截。趙試圖強行進入菜市場,並毆打工作人員。接警後,民警立即趕赴現場,將涉嫌毆打他人的趙某傳喚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經查,趙某欲進入菜市場未戴口罩。疫情防控工作人員耐心勸說,但趙仍試圖強行進入菜市場,並對工作人員進行毆打。最終,趙某被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拘留10日並處罰款200元的處罰。案例三2022年3月初,雲南省耿馬傣族佤族自治縣公安機關查獲轄區群眾查某、付某、周某、周某、李某未按疫情防控相關規定佩戴口罩,經勸說教育無效仍拒不佩戴。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壹款第(壹)項的規定,分別對上述五人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