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什麽要82年才能拿出來?
其實這件事就發生在寧波。這位高女士是做生意的。她聽朋友說銀行的年利率很高,於是把自己的65,438+0,000萬元存在銀行,期限壹年。到期後,高女士去銀行查詢余額,卻發現余額為0。高女士想把錢取出來,然後給銀行打電話詢問情況。銀行的工作人員告訴高女士,錢已經被凍結質押了。工作人員說,高女士自己委托銀行拿這筆存款做質押,然後借給大連某房地產公司,還做了82年的公證質押。
第二,為什麽會這樣?
雖然銀行說是高女士本人同意質押定金,但高女士本人和房地產公司都不知道這件事。這說明高女士對押金質押完全不知情,房地產公司也沒有收到這筆貸款。那錢去哪了?銀行怎麽能做這種事?這明顯違反了我國的法律法規,要負法律責任。未經客戶同意質押貸款是違法的。此事仍在調查中。至於為什麽會這樣,我們不知道,可能只有銀行工作人員知道。
第三,總結
高女士的存款1,000萬元,期限為壹年,到期後不能取錢,說明銀行違約了,高女士有錢要求到期支取。因為老百姓把錢存在銀行,和銀行就有了合同關系。到期銀行有償還本息的義務。如果它沒有履行這壹義務,就意味著它違反了合同。邊肖也希望高女士的事情能夠得到妥善解決。畢竟1,000萬是壹大筆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