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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龍哥案怎麽判?

法律分析:1。被告人劉海龍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四個月;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三個月。決定執行兩年零兩個月的合並監禁。

2.被告人焦偉偉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五個月。

3.被告人朱繼強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四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