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管權是維護共用部位、共用物的物理屬性,保障配套設施運行的權利。根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壹)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對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並行使表決權。
所有者的權利:
專有部分所有權對建築物專有部分的住宅和營業用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共有權業主的共有權包括所有建築物共用部分的共有權和建築區劃內配套的公共場所、場地、設施的共有權;共享道路和停車位的共同所有權;建築區劃中配套車位、車庫的法定使用權。這種共有權包括使用權、收益分配權、排除危險和妨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