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聲書再次交易,屬於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個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他人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所謂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在自己選擇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它是著作權中財產權的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