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是在夏傑,大約公元前1600年。西漢劉向在《列女傳》中說:“夏傑棄禮忘義,與婦女通奸。求四方之美積於皇後宮,作風流記錄。夏傑是夏朝的最後壹位君主,也是最荒淫殘暴的君主,但他不是唯壹的壹位。夏朝的貪汙淫亂是從第三代開始的,“太康失國”是“自娛自樂”造成的。”《孔家夏亂》也是因為“酒色道德淪喪”。不言而喻,君主、朝臣和性交易在這個時候興起,也是自然的。
壹說是公元前680年左右的春秋時期的齊國。《戰國策·東周策》記載“齊桓公宮有七城,有婦七百,而中國人無。管仲故三歸之家,以蔽桓公,不害百姓!”齊桓公和管仲娶妻的目的是“斂財富國”。《論語》也記載“齊人屬婦樂,姬從之,孔子三日不朝。”清代楚人在《劍選集》中說:“以管齊國,買婦七百,征其夜婚款,充國之用。這就是花粉錢的開始。”這是以國家盈利為目的的國營妓院的開始。顯然,管仲是看到了以賣淫為樂的男人和以賣淫為業的女人這樣壹個性市場的存在,才產生了“國營妓院”的想法。這個時代也產生了“妓女”,《吳越春秋》說:“越王勾踐,失其寡於山上,使憂士者遊於此,以娛之。”越王為了穩定軍隊,設立“妓營”,為前方士兵提供性服務。年復壹年發動邊境擴張戰爭,把武功傳到後世的漢武帝,也建立了妓女制度,以妓女嵌入軍隊來穩定自己的軍隊。《萬物本原》中記載:“漢武帝開始設妓以待軍士之妻。”中國人在2600多年前就有軍妓,這也許是世界上最多的。
阿清詩人袁枚在《隨園詩話》第六卷中對妓女的起源說了另壹番話。現將原文抄錄如下,以供考證。
有人問:“妓女是什麽時候開始的?”余雲:“三代人以來,人民吃得飽,受教育程度高。怎麽會有妓女?”?只有在春秋時期,魏讓婦女喝南宮酒,並把她們綁醉。這個女人應該是妓女的來歷。不然好女人怎麽會和別人喝酒?如果管仲的女兒三百;越王讓女子為士子縫補,其實不然。“戴敬賢入進士,路過邯鄲,見店墻上題:“妖姬自古說,她壹杯琵琶酒。如果妳讓桑麻真的覆蓋了野外,妳會做更多暴露野外的事嗎?"
上述“魏使女子飲南宮酒”見於《左傳》莊公十二年。南宮長萬,即宋萬,又叫南宮宛宛,是宋朝的壹位醫生,曾英勇地為宋閔公服務。在宋魯之戰中,魯莊公用箭射傷並俘虜了南宮灣。宋求魯釋放南宮婉,冷嘲熱諷,南宮婉懷恨在心。回國後,在南宮萬禹十二年(公元前682年)的秋天,他殺了宋閔公和幾個大臣,立宋子有為國君。後來,逃亡的兒子們聯合起來,在曹軍隊的支持下,打敗了子遊,南宮婉逃到了陳那裏。宋向行賄,要求引渡南宮婉。陳人用女人陪南宮婉喝酒,把他捆起來交給宋,宋殺了他。
袁枚寫“魏使女飲南宮之酒”,實有錯。應該是陳。但袁枚不壹定要考證到底是魏還是陳。他用“美人計”把南宮婉灌醉,讓他束手就擒。不過袁枚還真把中國妓女的起源說清楚了。據袁枚說,官妓在管仲被列為國營青樓之前就存在了。陳果的女主人既然不是好女人,那就壹定是驛館裏的“女侍”,也就是官妓。官妓是“皇帝出錢”。他們只是聽從政府的工作安排,完成自己的接待任務,不以營利為目的。政府只是利用他們為國賓提供性服務,並不想獲得任何經濟利益。它只是達到政治目的的壹種手段。
管仲的國營妓院完全是以營利為目的,“集其夜性之財以充國。”妳說的“夜性之都”是什麽意思?說白了就是賣X的錢。因為有買春的男人,就有賣淫的女人;有了賣淫的市場,就有了管仲開的專業的、市場化的商業妓院。管仲只是國營妓院的始作俑者。由此,我們完全可以將妓女的起源追溯到四五千年前的姚宇於霞時代,或者更早。妓女的出現與統治階級對女性的剝削、壓迫和玩弄密不可分。他們應該是私有制的孿生姐妹。皇宮是歷代最大的妓院,皇親國戚、王公和地方官員是賣淫的最大買家。
袁枚說:“三代以上,民以食為天,禮以待人,怎麽會有妓女?”然而,中國的“溫飽”從來就不“充足”;中國的“倫理”從來沒有“明確”過。所以,中國的女性,當然是失去了人權,“沒衣遮體,沒飯吃”的女性。為了最低的“人權”——生存,她們不得不走上妓女的道路。因為他們除了剝去僅剩的壹點本能,真的沒有任何生存的技能。
2 ?古代為什麽不能幫助賣淫?中國古代的賣淫制度實際上起源於整個社會實行的婚姻家庭制度。?
恩格斯曾說:“賣淫是壹夫壹妻制(過去譯為壹夫壹妻制)的必要補充。”其實對於中國來說,不僅僅是壹個“補充”的問題,更是壹個兩個* * *生的孿生系統,相輔相成,缺壹不可。?
在中國古代社會,男人有壹種“有限的性自由”。其限制性條件是:只要不破壞婚姻家庭的性關系,就是允許的;任何可能破壞婚姻和家庭的性關系都必須受到嚴厲譴責和禁止。?
換句話說,壹個有相當財產和社會地位的男人,家裏除了老婆,還可以有壹個妾(小老婆)和壹個丫鬟(丫鬟)。他只能和妾發生關系(但不能拋棄妻子),也可以和丫鬟發生關系(只要事後“收留”她,接受她為妾)。但在家庭之外,他不能與任何女人通奸,也不能有任何現在意義上的“情人”或“第三者”。這是因為,如果女方結婚了,就會破壞其他男人的婚姻;即使女方沒有結婚,她的不忠也會破壞她未來的婚姻,或者讓另壹個男人找不到老婆。?
這是中國古代儒家思想中“社會正義”根深蒂固的內涵,是兩性關系的具體化。?
有限度,必然會有讓步和其他包容。那就是允許妓女存在,允許男人以有限的方式訪問妓女。這是因為妓女的社會地位往往是非自由或半自由的(所謂“賣淫”、“養女”等等),不可能嫁給有壹定財產和地位的男人。她們充其量只是被男人“救贖”,成為他的小老婆。雖然這樣做往往會讓這個男人丟面子或者沒面子,但這並不違反社會制度,因為這不過是把壹個女人從青樓轉賣給壹個家庭,或者在納妾的時候找壹個青樓女子而不是好姑娘。這很奇怪,但畢竟是無害的,就像其他男人壹樣。當然,社會不會幹涉,只是玩笑和玩笑。對於下層男人來說,明媒正娶妓女沒什麽大不了的,只要妓女婚後能恪守婦道。?
相反,如果壹個男人沈迷於嫖娼,即使他不要他的妻子,也不娶她,社會至少會嚴厲譴責他。很多時候,強大的宗族組織會“幫助”、“拯救”甚至懲罰他,比如剝奪他在宗族內的地位、結婚權或者繼承權。因為他破壞了社會的根本婚姻制度,被稱為“無所事事”、“棄家立業”、“生活頹廢”,甚至“醉生夢死”、“荒淫無恥”等等。?
正因為這樣的婚姻家庭制度,妓女才是下層男人合理合法發泄婚前性欲或婚後殘留性欲的現成對象;對於那些有錢有勢的男人,尤其是文人階層,妓女是他們唯壹可以合理合法找到的“情人”。這是因為,在當時,天下所有女子中,只有妓女才能是懂琴棋書畫,多才多藝,善於交際,感情相對豐富的年輕女子;只有妓女才能對著她們唱詩,談經緯,唱酒歌。總之,只有妓女才能和她們有相同的興趣愛好,有相同的語言和情感交流。?
這並不奇怪,也不是因為妓女有什麽天賦,而是完全由整個社會的婚姻家庭制度和性別角色體系決定的。
在中國古代,婚姻家庭制度、妓女法律制度、性別角色制度無縫結合,相輔相成。我們根本無法用壹個詞來概括,只好稱之為“以男性為中心的妻妾妓女和諧運作”的制度?
今天,無論從什麽角度來看,它都絕對是邪惡的;但不可否認,從社會運行的角度來看,無疑是和諧高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