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騷擾婦女的法律定罪

性騷擾犯罪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口頭方式:用以下語言挑逗對方,講自己的個人性經歷、色情段子或色情文學內容;

(2)動作方式:故意觸摸、撞擊、親吻對方面部、乳房、腿部、臀部、生殖器等性敏感部位;

(3)設置環境:在工作場所周圍布置淫穢圖片和廣告,使對方尷尬。

廣義的性騷擾不僅限於異性,對象也不僅僅是女性;同性也可以構成性騷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受害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依法對違法者給予行政處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0條違背他人意誌,以言語、文字、形象、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進行性騷擾。受害人有權要求加害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措施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理,預防和制止利用職權和隸屬關系實施性騷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