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食品藥品投訴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條為規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推進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共治,加大對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和《化妝品監督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生產經營者和其他單位生產經營涉及食品安全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以及研發、生產、經營、使用涉及產品質量安全的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等涉嫌違法行為。
第三條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遵循統壹領導、屬地管理、依法行政、社會共治的原則。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加強宣傳,落實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和支持公眾投訴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