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想考播音員的資格證。我該怎麽辦?什麽步驟?
播音員、主持人持證上崗資格考試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規範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職業資格管理,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加強廣播電視隊伍建設,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的資格考試、執業註冊、證書發放和管理。第三條國家實行廣播電視編輯、記者和節目主持人資格制度。在依法設立的廣播電視節目制作播出機構(以下簡稱制作播出機構)從事廣播電視采訪采編播主持工作滿壹年的人員,應當依照本規定通過考試、登記,取得從業資格,持有執業證書。第四條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廣電總局)負責全國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資格認證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的資格審查、執業登記、證書發放和監督管理。第二章資格考試第五條廣播電視編輯記者資格考試和播音員主持人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資格考試)分開舉行,全國實行統壹大綱、統壹命題、統壹組織、統壹標準的制度。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上半年舉行壹次。報名和考試時間由廣電總局確定,並在接受報名前三個月向社會公布。第六條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負責確定考試科目,組織編寫考試大綱,建立考試題庫,組織命題。負責組織資格考試,確定考試標準,監督、檢查和指導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考試工作。第七條資格考試試卷從資格考試題庫中隨機抽取。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資格考試: (壹)遵守憲法、法律、廣播電視相關法規和規章;(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我國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4)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含應屆畢業生)。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能報名參加考試,已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壹)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第十條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應當到報名點辦理報名手續。考試合格後,領取準考證。憑準考證和身份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第十壹條廣電總局應當在審查結束後60個工作日內公布審查結果和合格標準。參加考試的人員可通過廣電總局政府網站或其他指定方式查詢考試成績。第十二條考試合格者,由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頒發《廣播電視編輯資格考試合格證》或《廣播電視播音員資格考試合格證》。第十三條在考試中,有違反考場紀律、擾亂考場秩序的行為。視情節輕重,取消相關科目成績、本次考試成績及下壹年度資格。第十四條任何行政機關和行業組織不得為資格考試組織強制性考前培訓,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第三章執業登記第十五條從事廣播電視采訪編輯、播音主持的,應當取得相關職業資格。未取得相關職業資格的人員,應當在持有相關職業證書的人員指導下從事實習等輔助工作。第十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註冊相關職業資格: (壹)取得廣播電視編輯記者資格考試合格證書或者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資格考試合格證書;(二)在制作播出機構相應崗位工作滿壹年;(三)身體能夠勝任執業工作要求;(四)不存在本規定第九條所列情形;(五)以普通話為基本語言的播音員、主持人取得與崗位要求壹致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第十七條執業資格註冊按以下程序辦理: (壹)申請人所在的制作播出機構向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以下簡稱註冊機關)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人填寫的註冊申請表、相關資格考試證書和學歷證書復印件;2、申請人的制作播出機構同意聘請申請人從事廣播電視采編記者或播音主持工作的書面意見。(二)符合條件的,登記機關應在法定期限內辦理登記手續,並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播電視編輯記者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播音員主持人證》。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播電視編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播音員主持人證》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統壹印制,並由登記機關統壹登記,有效期為兩年。登記機關應在壹個月內將登記情況報廣電總局備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播電視編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播音員主持人證》是廣播電視編輯和播音員主持人的職業資格證書,全國有效。第十九條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註冊的,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延續申請,填寫延續註冊申請表,由其所屬的制作播出機構向註冊機關辦理延續註冊手續。第二十條在註冊有效期內,持證人變更工作單位,繼續從事廣播電視采訪、編輯、播音主持工作的,應當在變更工作單位後壹個月內填寫變更註冊申請表,提交執業證書,由變更後所在的制作播出機構到當地註冊機關辦理變更註冊手續。因工作變動或退休不再執業的,由原制播機構收回妳的執業證書,交由原登記機關統壹銷毀。第二十壹條廣電總局和登記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登記人員名單等信息。第二十二條持證人應當妥善保管執業證書,不得出借、出租、轉讓、塗改或者損毀。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登記手續;制作播出機構應當將負責人調離廣播電視采訪編輯或者播音主持崗位: (壹)有本規定第九條所列情形的;(二)因本人過錯造成重大宣傳事故的;(三)違反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四)品行不端,聲譽不佳。有本條第(壹)、(二)、(三)項情形的,申請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第二十四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執業證書無效,由註冊機關予以撤銷。申請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對登記機關的有關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廣電總局申請復議。第四章權利和義務第二十六條廣播電視編輯、記者、主持人在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以其制作播出機構的名義從事廣播電視節目的采訪編輯或者播音主持工作,制作播出機構應當為其完成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2)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依法不受侵犯;(三)參加繼續教育和業務培訓;(四)指導實習生從事采訪編輯和播音主持工作;(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第二十七條廣播電視編輯、記者、主持人在職業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二)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三)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4)遵守職業道德,堅持客觀、真實、公正的原則;(五)嚴格遵守工作紀律,服從組織管理,認真履行職責;(六)努力學習,更新知識,不斷提高政策理論水平和業務素質;(七)樹立良好的公眾形象和健康向上的精神;(八)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第五章附則第二十八條本規定實施前,在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工作並取得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資格的人員,符合廣電總局規定的條件。經本人申請,可以取得本規定要求的資格,經考試取得執業證書。具體辦法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條聘用境外人員從事廣播電視采訪編輯和播音主持工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條本規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與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播音員、主持人持證上崗規定》(令第30號)同時廢止。廣電總局10)同時廢止。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資格考試委員會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