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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系420年的刑期是什麽?

我們有時候在新聞上看到壹些西方國家的罪犯被判了300年甚至更久,會覺得很奇怪,會笑,覺得這個國家的立法者沒腦子:壹個人怎麽可能活300年幾百年?這種懲罰不是沒有意義嗎?其實這是他們國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體系決定的。

目前世界上的法律體系可以簡單分為兩大體系(有的分為三大體系和五大體系),即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陸法系的特點是成文法。也就是說,所有的法律法規都是以書面形式出現的,判決以法律為準,可以找到書面形式。中國屬於大陸法系(又稱“中華法系”)。英美法系的特點不是成文法,而是基於以往的判例和法官的判決。這樣,兩者就有區別了。因為成文法的制定者會考慮實際實施情況提前做出適當調整,制定出符合實際情況的規則。英美法系不同。它將當前的情況“設置”到過去的先例中,並且不加選擇或限制地直接應用它。所以有時候會出現因為簡單的加法而需要被囚禁千年的笑話。

等妳對這個法律體系(和制度)有了基本的了解之後,以後妳聽到看到300年監禁這種事情也就正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