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鴉片戰爭中的《南京條約》到底是不是壹個不平等條約呢?

《南京條約》毫無疑問是?非常不平等?的條約,但是文中既然提及《南京條約》被某些人誤認為是?平等條約?,那我就說說關於《南京條約》裏最大的笑話。

這個笑話就是:由於清政府當時沒有翻譯人才,所以《南京條約》的條款都是由?馬儒翰、郭士立、羅伯聃(中文名,為英國人)?三個人翻譯的。為了讓清政府正好的接受條約,三人將

翻譯條文中的詞組改用中性詞,褒義詞。這就導致了中文版《南京條約》看上去沒啥大毛病,可是英文版《南京條約》卻是壹份不折不扣的不平等條約,並讓我們成功失去了香港島。

要觀察國與國的外交條約是否屬於平等條約,其標準和觀察商業合同其實有相似之處。即,看在這份外交條約之中,所規定的當事國的權利、義務是否對等。簡而言之,如果是壹份中英兩國的平等條約,那麽在條文中,中國給予英國的權益,英國也應該對應給予中國。

按照這壹個十分簡單的標準去看,《南京條約》完全是單方面規定英國政府及人民在中國的權利,諸如英國人可以在廣州、福州等五口自由居住、通商,具有歷史裁判權,而條約中並沒有規定英國哪個城市向中國開放為通商口岸,中國政府在哪些英國城市具有領事裁判權,所以這是壹個標準的不平等條約。

為了有助於理解,可以再舉壹個近代清政府簽訂的平等條約作為例子進行比較,即1871年中日兩國簽訂的建交條約《日清修好條規》。在這份條約中,所有有關權力、義務的約定,都是雙方性的,諸如中國開放某幾個城市向日本通商,給予日本在這些城市的領事裁判權,同時日本也要對等地開放幾個城市給中國通商,中國人在這些日本城市也有領事裁判權。

所以,把《南京條約》和其補充細則割裂為是兩個不同的文件,屬於是不懂法的觀點。而根據《南京條約》簽訂後,清王朝通過對外通商,獲得了商業利益,就罔故這份條約中的不平等性質,更是片面曲解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