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壹條規定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