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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商住樓在產權測繪中部分功能區的分攤歸屬,求大神。

1、房屋垂直,水平通道的分攤問題:(1)所謂房屋的垂直,水平通道系指房屋中供人們上下,水平通行的空間及房屋通風、通氣、通物、通光的空間;在房屋的面積分攤具有很重要的位置,在房屋的***有面積中占有舉足輕重的作用;(2)《國標》中規定住宅的這兩個通道在沒有修改國標之前壹定整棟分攤;(3)壹棟房屋有多個功能區,穿過各個功能區的這些通道,在各個功能區相通,則該通道為整棟的***有面積整棟分攤;(4)穿過各個功能區的這些通道在某壹個或幾個功能區不同的部分整棟分攤,通的部分在所在功能區分攤;(5)當這些通道只在某壹功能區,或者在某壹功能區內的某壹權屬單元內,那麽,只在這壹功能區或這壹權屬單元內分攤。

2、關於房屋的架空層面積分攤問題:1)房屋的架空層系指房屋因某種需要而在房屋的地下、地上、層中間設置的、有承重結構(壹般無維護結構的空間部分;2)架空層高度大於2.20米的,算壹層,計算建面;3)架空層純作為該棟房屋的公用房或作為小區的公用房屋只計算建面,但不計入該棟房屋的總建築面積;4)架空層若經規劃部門批準用作經營性的房屋,則該面積要計入該棟房屋的總面積;5)若作經營用,則將其作為壹個權屬單元(或多個)參入該棟房屋***有建面的分攤;6)未經批準的,被開發商或其他部門用作經營的,也要攤,別管他有糾紛否;除此以外,當作公益使用的,壹般別攤。

3、關於“層‘的編號問題:近幾年,房產管理部門、規劃設計部門、開發商、用房單位等在房屋的層號問題上老與房測人員的編號發生沖突;1)所謂”層“的定義是,由房屋的某壹局部或全部、高度大於2.20米的封閉空間組成的、連續性的,叠加的壹個平面空間;2)房屋的層數分為總層數,正負零以下層數,正負零以上層數;3)采光窗在正負零以上的半地下室、壹半在正負零以上(層高)的架空層算正負零以上層的第壹層;4)架空層、避難層、設備轉換層,復式層(躍層)等算自然層數;5)房屋某層內部,利用其空間高度設置的局部空間,利用較大樓梯的局部空間等(如夾層、假層、老虎窗、擱樓、技術層等)不計層數;6)他們的層編號應該依自然數的順序分為+1.2.3.4.5.6.7......-1.2.3......7)備註每壹層的特殊名稱;8)備註其它非層的名稱編號。

8、關於”中空“扣除面積問題.........

4、關於”中空“的面積計算問題(上8錯) 1)所謂房屋的“中空”,系指房屋中除各種管井外,自下而上的,或在某壹局部自下而上穿過若幹層的某壹空間部分;2)這些中空壹般在樓梯間、大廳、旋轉房屋等部位(還有其他類似的);3)這些中空部分面積計算在全國不太統壹;4)按照與國標相關的規定,”大廳的中空部分只按該廳的面積計算“,“單層房屋無論高度壹層算‘這兩個類似原則;5)中空按上原則進行扣除;6)中空有蓋扣;中空無蓋不算面積;7)樓梯的中空按層扣;8)中空的面積小於0.2.平米不扣。

5、關於“誰使用(收益),誰分攤”的問題:1)這個提法在行標與國標中均沒有提;2)該提法曾經在鑒定這兩個標準時爭論過;3)這個提法不十分合理;4)國標的壹個重要方面,有兩個基礎,外墻壹半棟攤,住宅壹個系數;另壹個是,房屋的有壹些看來不象是收益的面積,但那些非收益的權利人也應該享有權利,(例子很多);5)但這個提法容易使人接受,被不少地方加以應用,在新的標準未出臺之前不要有這個提法;否則,是會出紕漏的;6)如果要提的話,“合理、公平、公正、收益、保護百姓”這個提法是可以的。

6、關於墻體“抹灰”厚度是否計算面積問題:

1)、抹灰即粉刷層;2)、還包括外墻與粉刷層緊密接合在壹起的貼面材料;3)、這個厚度壹定得計算面積;4)、不算這個厚度是違背“實測”這個原則的;5)、這個抹灰厚度有壹個基本固定的模數;6)、在預測中加上這壹個模數;

7、預測與實測的關系:1)預測是空中樓擱,是虛的,僅僅是為開發商在預售房屋提供參考數據;2)預測實際不是測量;3)預測不能作為房屋登記測繪的依據;4)預測與實測之間壹定會有差異;預實測壹定要執行壹個標準,《房產測量規範》。5)其他相關規範處於從屬的位置;6)最後的面積壹定以實測為準;7)出具預測的面積時,務必要註明,“此為預測資料”;7)如果房屋的實際建成沒有什麽變更,且與預測的圖紙未發生任何變化,且在預測時加上了外墻的抹灰厚度,預實測的面積應該是壹致的。

8、房產測量規範與其他相關規範的關系:1)、現行房測規範是目前房測人員的主要技術依據;2)、現行的規範所沒有規定的或者比較模糊的可以借鑒其他相關與我門類別相通的規範和規定、文件;3)地方政府部門發布的規定、實施細則作為規範補充的內容;有些規範與我們的規範相矛盾的以我們的為準;4)、相關的有《住宅設計規範》、《高層房屋防火規範》、〈地籍測量規範〉、〈建設部85年以來的有關房屋測繪的文件、通知〉、如(95)517號文、最近的74號文等。5)其它的需要仔細甄別。

9(1)、消防通道的分攤問題在壹般情況下在本棟內棟分攤;2)、如果我們在實測時發現將其改變為相當陽臺之類的,應該分別進行區別,在戶內、區域內分攤;

續10)、關於“避難層”、”設備轉換層“的分攤問題

  房屋中專門設計為人們在危急時刻避難或逃生的層叫”避難層“;因房屋結構較復雜或較高而在房屋的某壹層專門設計壹層用於某壹區域的的設備層叫“設備轉換層‘;在壹般的情況下,他們應在全棟分攤。當分析發現這樣的層確實在某壹區域內,那麽在區域內分攤。以上是按國標的規定應該分攤的。目前有的地方,對”避難層“(純避難層)采取不分攤;因為它的面積太大,分攤到老百姓不公,應把它作為公用面積獨立出來;但名義上是避難層實際上是設備層的混合層那是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攤的。

續11)、關於棟分攤(也叫壹級分攤,首級分攤,最高級別分攤)

棟分攤的內容有:全棟的外半墻;穿過全棟的且在各個功能區相通的垂直和水平通道;為全棟服務的管井,拉圾道;為全棟服務的設備間、層、地下室;為全棟服務且在本棟內的公***門廳、值班室、管理用房;其他為本棟服務且在本棟內的經過仔細分析的房屋中的某壹部位;

該分攤的面積要進入下壹級的***有面積之中;沒有下壹級的就只棟攤;有下壹級的,在壹般情況下有(1)復合功能區:即此區域內有幾個功能區組成,將上壹級的分攤面積加入其中,進行預分攤;(2)再進行單壹功能區的分攤,即將復合功能區分攤下來的***有面積與單功能區相加***有面積再攤;(3)如遇此單功能區內又因某種情況,如層的***有面積不同等等,那麽還要再壹次的分攤;(4)如果分攤到了某戶內或幾戶套內,他們又有***有面積,須要再分攤;(5)如果在單獨的某壹戶內又發生了分割,需要再壹次的確定其***有面積進行最後的分攤。我想,全過房屋分攤就只有這麽5,6級分攤,壹個原則,由高到低,由上壹級到下壹級。

續11):關於“露臺、曬臺、平臺(天臺)上部分有圍護結構的面積計算問題”  

  (1)露臺,指利用房屋的每壹層的屋頂平面作為上壹層某壹戶(或套)活動的平臺;曬臺是指房屋中某壹層的屋頂平臺;天臺是指房屋最高層上有部分圍護結構的平臺。(2)凡在此三臺上有符合房屋五個條件的建築物均計算面積;(3)凡在設計圖紙上註明為這三臺名稱的,壹般不計算面積;(4)當有利用上層陽臺、挑廊、走道等作為其頂蓋,在曬臺露臺相關部位圍成有類似如象陽臺、門鬥、、門廊的建築物按相宜的面積計算方法精神其面積。

續13):關於“功能區”的劃分

  (1)房屋從總的角度劃分為住宅和非住宅;(2)住宅中含集體宿舍和集體公寓;(3)當壹棟房屋由住宅與非住宅組成,就要將其劃分為不同的使用功能區域;(4)功能區的劃分是按照房屋使用單位的性質劃分的;(5)功能區的劃分GB/T 17986.1-2000表A6的8大類28小類劃分的;(6)例如:商業用房中有很多辦公室,妳不能把它劃分為辦公功能區域,諸如此類的劃分功能區要定位準確;(7)當壹棟房屋中有多個不同的功能區混雜在壹起,那麽就是壹個多功能區(也叫復合功能區)(8)在復合功能區內在分單功能區;(9)區內有層,層內有戶(套,或多戶套),戶內可能有大團結戶,小團結戶。

續14)大型房屋的分攤:

  (1)定位該房屋是否為壹棟;(2)劃分功能區;(3)確定***有面積的部位名稱;(4)將這些***有部位定位在棟、復合功能區、單功能區、層、戶(套)、團結戶套;(5)再按本第11、13條的方法分攤。

(續15)、   《大型房屋的分棟》

 1)國標中的定義未對新出現的大或超大型房屋的分棟問題提出明顯的規定;2)國標對棟的定義明確得過於簡單;3)本人在本攔的《關於房產測繪幾個重大技術問題的探討和解決方法》的關於“棟”的定義尚未說完全,需要補充;4)本文說的大型房屋是指幾萬平方或幾十萬平方面積、裙塔樓相連、多功能的、有的還是壹具有中央花園性質的封閉式的特殊像壹個小區的房屋;5)這類型的房屋有以下特點:地下基礎設施可能是壹個整體,基本上有大型的地下室、車庫、人防設施,也有不是壹個基礎的,也有利用主房屋之間的間隙地底作為地下基礎設施的等等;6)如何對他們分“棟‘呢?除在3)文中定的原則以外(請瀏覽該帖子,就在本攔),還補充如下:a)地面上是獨立的、而地面下是壹個基礎的,可以單獨分棟,地下的***有面積作為為多棟服務的用房進行處理;b)裙塔相連的、且地下是壹個基礎、又沒有明顯的分割基礎、而且又是同期規劃、設計、建成、圖紙是壹個的,那就是壹棟;c)小區式的、中央花園式的特大房屋按前兩原則分棟;7)以上方法和我說的分棟原則(與前壹文結合)就形成了“棟”的定義。

16)、 人房工程的分攤

  全國的人防工程的分攤有以下幾種情況,(1)人防工程的面積壹定得計算,不放入全棟的總面積中; (2) 人防工程不摻攤也不被分攤;(3)包括平戰結合的人防工程參攤全棟的***有面積,加上自己的面積從總面積中扣出,放在壹邊。我贊成後壹種。  

17) 房屋的“外掛”與“外貼”

  (1) 所謂房屋的外掛是指房屋的外墻主體外用裝飾材料(如玻璃,大理石等)掛起的、並用壹些構配件將其固定在主體墻外壹定距離的另外壹個裝飾墻面;(2)所謂外貼是指外墻主體外墻面上與住墻體緊密貼在壹起的貼面裝飾材料(如瓷磚、貼面磚等);(3)前者計算面積時,只計算到主墻體的外表面;後者計算面積時要註意在規劃設計時有其貼面設計,計算到貼面外墻面,無設計時計算到外墻粉刷面外沿;(4)房屋內的裝飾面是不計算墻的厚度的;(5)這是國標的原義。

18、 關於”陽臺“的若幹問題:

 1)目前的國標中陽臺的品種只有兩種、封閉與不封閉;2)加上出現了有蓋與無蓋;3)在規劃設計部門的圖紙中確定的凡是為陽臺的均按其確定面積;4)因為國標對房屋建築面積的定義有壹個原則的錯誤即“房屋建築面積系指房屋外墻勒腳以上各層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包括陽臺、挑廊、地下室、室外樓梯,且具備上蓋,結構牢固,層高2。20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築”;a\它最後差幾個字就是,“的面積”;b、地下室本來就有上蓋,不能和其他的附屬物陽臺等並列,c、原行標CH5001的規定中與現有國標的定義本來就沒有什麽原則的區別,(待續)

續18)、c、本人在關於《國標》幾個重大技術問題的探討及解決方法的第4部分中已經闡述了大部分觀點,我仍然認為是應該那樣解決的;4)強調壹點就是,原對陽臺的面積是沒有“蓋”壹說的,現在發展到有蓋壹說,應該尊重這壹說;即:全蓋的(不封閉)半算,大半蓋的按蓋的壹半算,小半蓋或無蓋的不算;5)堅持壹點的就是,在主體結構(或者主體墻內)以內的類似陽臺的、或是用主柱圍成的陽臺仍然要算全面積。即就是以前的所謂內陽臺。6)關於它的蓋問題,如果上陽臺的底作為下陽臺的蓋是可以理解的,如果再上壹層的陽臺的底作為下下壹層的蓋就完全說不通了,依次類推是不能算面積的。

(20)“獨立使用”的概念:

所謂“獨立使用”是指房屋中的某壹部分建築在使用功能上區別於該房屋的其他部分而另有用途並獨自用於具有壹定目的內容的建築;在壹般的情況下,他具有以下幾個特點:1)他是獨立的;2)他是壹個應該說是單獨的功能區;3)在壹般的情況下,設計圖紙上不太好區分他是否是獨立的;4)需要測繪人員區別判斷和開發商***同研究其是否獨立使用;4)作為獨立使用就壹定要對其單獨確權;5)分為兩種情況確定其權屬面積,壹種是他要參加整棟房屋和他所在的大功能區內的***有面積的分攤;另壹種是單獨算其面積不參灘也不被分攤;6)這些部位壹般集中在地下室、車庫、人防工程、架空層、棟外的基礎設施用房、明顯用於經營目的的其他用房(如,臨街的在商場內為全體人服務的受費廁所等類式的房屋等);7)特別註意壹點的就是,上壹條中的地下室、車庫等,在我們房測人員判斷和掌握了確實不是獨立使用而是為本棟服務的用房的時候那是要在全棟分攤的,開發商如果再用於經營,我們就要告之業主們,他們違規了,我們要按國標的規定來執行。

(21)各種車庫的分攤:

知道了獨立使用的概念後,有關車庫的分攤的大原則就不會存在著大的問題了,但是有幾個小問題須註意:1)車庫在設計時就是為本樓服務的,要在本樓分攤;2)車庫設計時是為經營使用的,要把他當成壹個或多個權單元參入棟或功能區的分攤;3)如果是把平戰結合的地下室當成車庫用,該面積不參攤也不分攤;4)在房屋的底層專們設計的車庫,要把他們每壹個擋作為獨立的權單元摻加全棟和功能區的分攤;如果是開放式的車庫,劃分為許多的固定車位的,還要在本功能範圍內,像劃分商場的鋪位壹樣再分攤;5)關於立體車庫的面積計算問題有多種情況;大致有:壹是在比較高的樓層裏采用拉鏈式的提伸,用機械運行的辦法,使其歸位的立體車庫,,這樣的車庫在壹般的情況下是獨立經營的,該車庫只算壹層面積,單獨確權,但不能確定每個車位的面積;二是單獨有壹個升降或類式電梯的升降裝置的空間或房間將車送入或開入幾層高度大於米的車庫層,那麽就按前4個辦法進行處裏;三是如果這樣的車庫層高小於2。20米的,無論多少層,均算壹層,按上述方法進行分攤。

(22)關於垛、柱、墩、裝飾柱、承重柱與墻體的關系;

1)垛;獨立的長度小的豎向磚石砌體,亦稱磚垛、石柱等,壹般不計算面積;

2)墩;獨立的長度比垛大和高的豎向磚石、混凝土砌體,亦稱抱敦等,壹般也不單獨計算面積;

3)柱;建築物中的壹種豎向直線構件,他主要承受各種作用產生的軸向壓力,有時也承受彎矩、剪力或鈕矩;用於支承梁、珩架、樓板等,柱如果作為房屋的維護結構,或者墻的壹部分則應以其外圍計算建築面積;如果其突出自然的墻身,應根據具體情況是否計算面積;

4)裝飾柱;在柱外圍做了壹部分裝飾材料的柱,扣除其裝飾的部分與柱的作用相同;

5)墻;房屋外圍或內部起維護和間隔作用的建築;

6)這幾種結構名稱之間的關系有點微妙;當垛、墩、柱與墻發生在壹起的時候問題就來了 ;   (A)有柱、墩、垛作為承重構件而無墻體的,在測量時以外圍算其面積;

 (B)有柱、垛、墩和墻體連成壹體的,壹切均以墻體的外圍(或其中線)算其面積;

  (C)國標中對壹些房屋的附屬物(如廊等)不是以上的規定,按其規定辦。

(23)、關於樓梯與樓層之間的關系

1)、首先要確定房屋的樓梯的面積隨房屋的層數而算這個安定的原則;

2)、其次確定該房屋的層數,判斷樓梯的位置附屬在該房屋的的哪些層上; 

3)、無論樓梯有多少個緩步臺或有與房間的通與不通,均以該房屋的層數算其面積;

4)、例如:壹棟房屋正立面是13層的復試樓,背立面是7層的樓梯(外觀上看),與正立面壹樣高,且其復試樓每兩層為壹套(最上三層為壹套),而樓梯每單層有入套門,不能因此把該樓梯算6層,而應該算13層;

5)、 目前有很多地方把復式樓的層不算層是不正確的;

(24)關於房屋的“用途”問題:

1)房屋的”用途“分為,用途、統計用途、設計用途、現在用途、實際用途、過去用途;

2)房屋的“用途”,熟稱大用途,分為兩類:壹為住宅,二為非住宅;即出住宅外的房屋建築均為非住宅,在統計學上是判斷壹個地方的居住房屋與非居住房屋的比例等情況以及與相關配套設施的綜合情況而設立的,這是最基本的用途;

3)統計用途(房產測量規定中的實際用途)是指按房屋所在或使用或占有的單位部門的社會性質所決定的,現在把它分為八大類,即規範中附表6的第壹攔中所列,也就是把住宅歸為壹類;把非住宅歸為七大類,如工業商業、文教等,這個分類也是為房屋的統計服務的;這個分類很重要,很多房屋測繪工作者將他搞錯,把他與設計用途,現在用途搞混;

4)設計用途是指規劃設計部門在設計每壹棟房屋時,對房屋本身的用途是幹什麽的定義,他包含房屋的每壹個整體或局部的用途;這個用途在設計階段有時經常變更,壹般的情況下不會變,但設計用途與我們的房屋測繪的用途沒有太大的關系,但他對我們判斷該房屋的大用途現在用途有很大的關系;

  5)現在用途是指在大用途,實際用途(統計用途)確定之後,房屋本身是做什麽用的,即規範中的附表6的第二攔的28種;他與實際用途要關聯起來判斷,不能發生混淆;

6)實際用途即統計用途;

7)過去用途是指房屋的用途發生變化後該房屋以前的實際用途;

8)國標中只涉及了房屋的實際用途,而未說明以上的內含,但主體內容是清楚的,就是包含以上的內容,因此,我們房產測繪人員在調查房屋的用途時要按上面的精神來判斷房屋的用途,不能鬧笑話,因為這是房屋統計學的重要內容,當然我們的有些城市沒有這個業務;

 9)舉例說明:壹棟房屋是商住樓(註“房屋用途中沒商住樓之說)下面是商業用房,上面是住宅,在統計該房屋的實際用途時以棟為單位,看哪壹部分的面積大,填寫該房屋的用途時就以大面積的為主,但要備註另壹部分的用途和面積;

 例二鋼鐵公司的辦公樓,他的用途是“工業”,而不是”辦公“ ,這是他的實際用途

,而辦公樓是工業用房的辦公樓,也就是他的現在用途,如果這個辦公樓被商業買去了,那他的用途也就變為用途為“商業”,那麽他的過去用途為“工業”。 依次類推,我們就好判斷房屋地用途了,當然,也有把現在用途與實際用途反過來的,但理論是壹樣的。

關於房屋“棟”(幢)的劃分問題

《房產測量規範》(以下簡稱《規範》)中涉及房屋“幢”的問題主要在5.4.3.款,5.4.2.款,非常簡單。當然,這個定義沿用了過去的老規範(CH5001)的定義,在當時的情況下,這個定義是正確而明了的,但未引起廣大房測工作者的註意。現在,“棟”的劃分方法必須完整,他涉及房屋面積分攤問題,關系重大,絕對不能等閑視之。理由如下 :

1)確實是獨立的,同壹結構的,由不同層數組成的房屋完全可以劃分為壹棟,這毫無疑義。

2)“獨立分棟”應該這樣判斷:

a) 由於歷史原因,新老規範未發布之前的,已經經過有關部門認定的,不論該房屋是何種結構型式,已經確定為壹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