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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官場貪汙現狀

因為和某個公司有關系,和他們的高級職員壹起喝酒,喝完了坐進出租車的時候,人家遞過來壹紙袋土產,似乎是很平常的往來。但是打開來看感覺就會迥然不同。比如,壹次為了祝賀某個事務所開業,回來的時候覺得土產的紙袋子有點兒重,打開壹看,竟然是日元紙幣紮成的捆包,壹百萬元壹包,壹***十包……

“先生,請收下吧,區區薄禮,讓您笑話啦。”說著遞過來漂亮的包裝袋,看起來仿佛裏面是羊羹壹類的小吃,但上面貼著紅色的標簽“車馬費”。

哦,那就肯定是錢啦。車馬費可不是五萬十萬的數目,壹給就是壹百萬。

剛開始當檢察官的時候,經常這樣對嫌疑犯發問:“想想清楚啊,壹百萬這樣的數目,妳會不知道花到哪裏去了?”那時候是真的認為犯人不說實話,而後來我才發現,隨著地位的提高,我自己也經常記不起來某個壹百萬是花在什麽地方了。

這是日本前檢察官田中森壹回憶上個世紀六七十年代日本貪賄風氣最為糜爛之時自己的生活。

田中森壹1971年開始擔任檢察官,因為工作優異,被調入東京地方檢察廳特搜部,專門查辦重大貪汙瀆職等案件。在查案時以精明幹練,剛直不阿著稱,被稱做“東京地檢的鬼判”。1987年突然退職,轉為律師,為山口組等黑社會組織服務。由於他熟悉法律界的情況,被稱做“黑社會的保護神”。2000年,田中因石橋產業案件被捕入獄。他的紀實體自傳《反轉———黑社會的保護神》深刻揭露了日本政界與不良商人、黑社會勾結的現象,在日本民間引起很大反響。

2007年,該書被列為日本最暢銷圖書。

家族化加劇了腐敗的滋生

幾乎和所有國家在大發展時期遇到的問題壹樣,日本在經濟騰飛時期,也產生了貪賄橫行的現象。社會財富迅速增加,為腐敗提供了生長的土壤。日本政府官員的裙帶化、家族化,更加劇了這壹進程。腐敗帶來的社會不公,也引發了民間極大不滿。

日本的腐敗,最主要的現象就是商業賄賂。日本壹些商業組織或黑社會團體,經常給可能當選的政黨送交大筆資金表示支持,也變相成為這些政黨的雇主,迫使其當選後為自己的利益服務,被稱做“政治獻金”。

政界與商界通過政治獻金等方式形成利益團體,商人在工程承包等方面獲得利益,官員則暗地分紅。

由於這種團體的能量極大,經常可以操縱選舉,在若幹選區形成世襲的勢力。這種現象到今天依然屢見不鮮,例如如今風頭正勁的民主黨巨頭小澤、鳩山,最近都爆出政治獻金醜聞,使本來局勢明朗的選舉變得撲朔迷離。由此也可看出日本民間對貪賄問題的深惡痛絕。

1976年,日本前首相田中角榮因洛克西德行賄案被捕,可說是在日本引發了超級地震。雖然這壹案件背後有政治因素的作用,但是道貌岸然的首相與貪汙受賄聯系在壹起,如同導火線,引發了日本朝野對貪賄問題的爆發。從此以後,在輿論的監督下,日本政府切實加強了對商業賄賂的控制和打擊。

立體反貪體系:從文化到制度

今天在世界輿論中,日本的公務員有比較好的聲譽。在日本國內,公務員作為擔保人、借款人的時候,也比其他職業的人員更受信任。

日本公務員之所以有良好的形象,離不開嚴格的管理和監督。在日本生活的華人也能夠感受到日本政府對公務員要求的嚴格。究其原因,大約與他們獨特而有效的反貪措施有關,經過幾十年的錘煉,日本已經形成了壹套立體化的反貪賄體系。

這個反貪賄體系,帶有獨特的日本特色,是植根於日本獨特的民族文化和政治文化的土壤之中的。這個體系,主要包括高效獨立的司法機構,獨到的監察體制,較為完善的法律體系,以及社會輿論監督。

獨立的司法機構,指的是日本的司法部門獨立於國會和政府機構,辦案不受其控制和幹擾。所以法官比較有可能對有貪汙行為的政治家進行有罪判決,並不容易遭到報復。東京地方檢察廳和大阪地方檢察廳設有“特搜部”,主要實施對於高級官員涉案的調查。

特搜部的全稱是特別搜查部,是日本檢察機關下的壹個機構,專門調查偵辦巨額逃漏稅、重大經濟犯罪、公職人員的貪汙瀆職,為日本打擊政界、商界不法活動的主力。

田中角榮的案件可能是第壹個明顯體現出獨立司法機構重要性的案件。他的案件是壹個帶有準家庭背景的受賄案件,因為他所涉及的賄賂都是通過其多年的壹個情人秘書經手的。日本民間認為,正是因為司法部門不是政府機構壹部分,所以在查處官員的貪汙賄賂行為中,即便面對涉及家族***同貪汙賄賂這類困難的案件,司法部門也能夠窮追不舍,最終完成調查。

而日本的官員監察體系的確比較獨到。與大多數國家不同,日本政府沒有獨立的監察機構,而是通過各部門內部的官房廳進行“自肅”監察。日本各政府部門的內部監察比較嚴格,這是因為壹旦內部監察失效,就有直接進入法律程序的危險,這是行政系統無法控制的,將對該部門的聲譽和業績造成重大打擊。看似監督層次薄弱,實際上卻類似於責任制,反而強化了監督的力度。

作為日本獨特的國情,官員多出自政治世家,彼此之間的聯系千絲萬縷,彼此的相互了解比較深入。受到人權觀念的限制,反貪賄部門對於官員家族***同犯罪的調查有較多限制。但是貪汙案件往往是貪汙官員通過家族成員進行的,因此日本在上個世紀80年代開始,對貪汙案件的調查開始涉及官員親屬。

但日本政府的部門內部流行家長制作風。下級對上級的服從性極強,具有很強的封建家長制特點,所以,政府部門內部上級對下級的管束較嚴,監察則自由度更高,有利於預防和把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

較為完善的法律體系,指的是日本法律對於商業賄賂,不但在刑法中有完整的條文,而且根據實際情況,不斷進行調整,使其更加具有針對性。例如,針對壹些官商勾結、建立關系網的現象,日本刑法設有“單純受賄罪”。只要有公職,拿了和公職有關的對方的錢,或者開口要求對方給錢,就是犯罪;而是否給對方辦事,則在所不論。日本的政府工程競標是貪賄的壹大溫床,所以,日本專門制定有“公***工程公平競標妨害罪”,來處理官員在這種情況下的犯罪現象。這些針對性極強的修正,盡量避免了法律落後於犯罪的情況,隨時堵死可能發生的漏洞。

日本的社會輿論監督,對於防止官員家族性犯罪,更有微妙的作用。首先,日本民眾痛恨貪賄行為,因此公眾輿論對自己的監督作用十分看重。而東方式官員的特點(美國學者本尼迪克特在其研究日本民族文化心理的名著《菊與刀》中,稱“東方的官員有貪汙的傳統”。作者註),又使民眾對官員通過家庭謀取私利疑慮重重。於是,每當官員當選,新聞界就會在最快的時間裏提供出該官員的親屬關系圖來進行發表,連日本首相也不例外。比如任何壹任首相剛剛開始任職,新聞界就會公布其曾祖父以下的各家聯姻情況和親屬關系圖,從而讓首相的社會關系壹目了然。

而日本新聞界有著狗仔隊的傳統精神,對公眾人物的“騷擾”更是達到肆無忌憚的程度,首相或高官的車輛被記者24小時隨時跟蹤,其人只要出現在公眾場合,哪怕是下車走向臺階的瞬間,都會被記者的問題“幹擾”。這種情況下記者為了能聽清官員的回答,還會想方設法把耳朵貼近對方的嘴巴。以至於有日本首相曾對記者說:“請妳離得遠壹點,我對妳這樣的大個子男人沒有興趣……”在這種透明度之下,官員即便想進行某種違法活動,其顧慮也較高。

在這樣的反腐體系下,自上個世紀90年代前期開始,壹系列的政治獻金巨案受到揭露,甚至幾屆日本首相都因為涉及黑金案件而倒臺,對整治日本的政界空氣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高官腐敗卻能“金蟬脫殼”

然而,在今天日本社會,商業賄賂的案件仍然層出不窮,形成了公務員形象廉潔,但高級官員不斷被抓住黑手的奇特現象。

究其原因,與日本政界壹個特殊的現象有關,那就是“官”與“吏”的嚴格分開。所謂官吏分開,指的是日本目前的公務員,包括掌管權力的高級官員,和執行具體行政職能的普通公務員。後者受到嚴格制度的限制,甚至遭到國民投訴都可能丟掉飯碗,所謂日本的政府官員清廉,其實印象就來自於他們。但是具體掌管權力的高級官員,盡管也受制於限制普通公務員的法律規定,由於地位不同,這種約束的作用不大。盡管近年來嚴厲打擊令其有所收斂,但是他們與黑社會、財閥的傳統勾結,又使其很難擺脫這條生命線。

這些高級官員采取的收受商業賄賂形式往往十分狡詐,使司法界難以輕易將其處置。例如多次發生過案件發生後官員將責任推諉到秘書身上,而秘書則按照東方“士為知己者死”的原則承擔全部責任,盡管大家都知道是怎樣壹回事,但對受賄官員仍然無法處理。

最典型的壹個案子,大約就是東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卷入的賄賂案。行賄方水谷建設公司總裁水谷功借口慶祝當選,在2005年9月於宴會上向眾議員石原弘高提供2000萬日元的“賀儀”。這筆大大超出普通賀儀含義的禮金頗讓人困惑,因為作為壹個稚嫩的初次當選的眾議員,實在看不出水谷功這樣做有什麽理由。但假如看看石原弘高的家庭就讓人有所領悟———石原弘高正是位高權重的石原慎太郎的第三個兒子。而且,此後報道中提供的照片,更揭示石原慎太郎本人也參加了這次獻金的宴會。

這樣壹個社會影響很大的案件,卻無法處理下去,因為石原父子拋出了石原弘高的秘書,令其辭職當替罪羊,結果安然逃脫法律的懲處。

2009年3月3日,東京地方檢察廳特別搜查部以涉嫌違反《政治資金規正法》為由,逮捕了日本最大在野黨民主黨代表小澤壹郎的首席秘書大久保隆規。之後的5月11日,小澤壹郎正式宣布辭去民主黨代表職務,以消除其秘書涉嫌的政治獻金醜聞給民主黨造成的負面影響。但至今,雖然各種議論紛紛,尚未見到小澤接受司法調查的任何消息。

由此可見,日本的廉政建設,仍然是壹個讓人頭疼的話題。

資料

日本的檢察制度

日本雖是君主立憲制國家,但其國家機構的設置受美國影響很大,在天皇之下實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分立。檢察機關作為行政序列的組成部分,設置於法務省,但不是法務省的職能機構,而是具有相當獨立性的特別行政機關,法務省對檢察廳只進行壹般性的指導和協調,不能直接指揮檢察官和案件查辦。

檢察人員分為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和檢察技術官三類,均作為中央公務員,依法進行規範和嚴格的管理。

在檢察機關的設置上,根據日本檢察廳法規定,各級檢察廳的設置與各級法院的設置嚴格對應。全國***設立四級檢察廳,分別是最高檢察廳、高等檢察廳、地方檢察廳和區檢察廳。上下級檢察廳之間實行垂直領導,下級檢察廳只對上級檢察廳負責,不受其他行政機關和地方政府制約。

日本實行檢察官起訴壟斷和起訴便易制度,檢察官擁有很大的權力。實踐中,很多案件由檢察官決定作不起訴處理。為了有效防止檢察官獨斷專行或濫用不起訴權,加強對檢察官行使權力的監督制約,日本從二戰以後就建立了檢察審查會制度。檢察審查會是監督檢察官行使不起訴權的壹個專門性組織,設置在各地方法院及地方法院分院內部。檢察審查會由從選民中隨機產生的11名檢察審查員組成,同時產生1名候補檢察審查員,任期為6個月。凡具有選舉權的公民,都有資格被選舉為檢察審查員。

檢察審查會的職權有兩項:壹是依法定程序對檢察官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是否妥當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應再行提起公訴的議決;二是對改進檢察事務向有關的檢察廳長官提出建議和勸告。但這兩項職權目前都是彈性的,對檢察官不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