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交權。女王是法定的外交機構,當然主要是禮儀性的,外交大政方針由首相掌握,但英國這種兩黨制輪流執政的國家,有壹個中國不太容易遇到的問題,就是對外政策缺乏連續性。打個比方:英國保守黨親以色列,(主要是取悅猶太財團),工黨親巴勒斯坦,(主要是爭取穆斯林移民選票),現在保守黨和以色列簽署壹項為期3年的武器開發協議,但第2年,保守黨下臺了,這個協議是否繼續執行呢?工黨有可能完全不執行,那倒還比較簡單,問題是工黨的親巴勒斯坦,有時候只是個爭取選票的工具,內心深處還是希望執行的,這就出現壹個表面政策和實際政策不壹致的問題。但對於以色列這樣的外國來說,是搞不清英國人到底內政如何的,這樣壹開始的武器開發協議能否簽署也成了問題。
此時就需要壹個不受政黨輪替影響的中間人出面,把各黨不適合說的話說出來,也就是女王的功能了。對以色列來說,任何首相都是不可靠的,倒是女王比較可靠。至於具體操作,這種事肯定不會敲鑼打鼓,也許只是舉辦了壹場紀念愛因斯坦誕辰若幹周年的活動,女王和以色列文化部長碰巧坐在臨近餐桌、碰了壹下杯而已。
2、危機調處權。英美國家首相或總統,實際權力也有限,都要受制於憲法,即在憲法框架內行事。這種政體的優勢是穩定(不是民主),等於是用祖先數百年的智慧來解決問題。但是,任何制定憲法的人都不可能預料到壹切未來,如果憲法本身出現了問題,憲政國家就面臨壹種稱為“憲法危機”的狀態。應對“憲法危機”,法律條文本身已經沒有意義了,唯壹的辦法,就是準備壹個超然的、人望極高的機構(個人),這個機構不需要任何的法定權力,但可以幹預法律,進而,又需要這個機構高度消極怠工,也就是基本什麽都不幹(積極工作就成了獨裁專制)。在美國,這個角色是由最高法院來充當的,比如2000美國總統大選,選票統計方面發生問題,“總統難產”,最後就是在最高法院形成了“布什訴戈爾案”,其實最高法院投票也是按照黨派進行的,但壹定要有個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