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娼妓
王文卿 編寫 在女權主義理論中,娼妓問題壹直是壹個十分重要的爭論焦點。最近20年來,在女權主義理論中發展出來壹個新流派[2],已經成為壹個世界性的潮流,許多國家都有她們的各類組織、刊物與運動,也獲得了越來越多的可觀的認可。正如任何壹本夠格的性別研究專著都應有婦女運動或女權主義者的觀點或參與壹樣,西方任何壹本有價值的性產業研究專著幾乎都有新流派女權主義運動者或新流派女權主義理論家的觀點或參與。我們也認為,無論國家、社會以及每個個人對待賣淫和妓女的態度如何,我們都應意識到我們所不熟悉的另壹種聲音的存在,我們都應聽聽新流派女權主義運動者、理論者以及妓女她們自己是怎樣說的。只有從多元的視角對性產業作全面的觀察,我們才能夠避免歧視和沙文主義滲透學術研究。所謂“兼聽則明,偏聽則暗”,說的就是這個道理。然而在中國大陸,不但主流媒體缺乏新流派女權主義觀點的呈現,就連學術界和文化界的知識分子也對此知之不多,故而我們深感有必要深化對性產業的討論,強化對新流派女權主義觀點的認識。這也正是我們向大家系統地介紹新流派女權主義理論的初衷。 妓女的傳統形象 中國有句古話,即“名不正則言不順”。因此,要想說服別人,則必先為自己正名。新流派女權主義運動者和理論家也認為,要想獲得對妓女完整清晰的認識,則必須首先去除社會強加給她們的汙名,糾正人們對妓女的壹些錯誤的普遍認識。這是為妓女爭取基本人權的第壹步。在英語中,Prostitute(娼妓)當名詞時意思是“出賣自己身體,毫不挑選地提供各種性服務的女人”——至少《牛津簡明詞典》是這麽解釋的——這個詞作動詞時,還可進壹步解釋為:為了少許利益而出賣自己的尊嚴、或是將自己的能力用在卑賤的用途上。其他詞典則在名詞解釋中還順便加上男性(男妓),動詞解釋的部分則特別在卑賤(dishonor)之後加上羞辱(shame),在“卑賤的用途”之後加上下流(unworthiness)與犯罪(wrongdoing)。這麽來說,名詞prostitute明確地指涉壹個人——特別是女人——為了金錢而提供異性戀的性交服務;動詞prostitute則可指涉任何性質有爭議的活動,倒不壹定與性有關。很多人將第二個解釋並入第壹個,如此壹來,prostitute的解釋就變成:壹個女人出賣尊嚴,為了卑賤的利益或卑賤的目的,提供她的身體給他人使用,特別指性交行為。這也正是壹般人的看法。而新流派女權主義理論卻努力向我們表明,在詞典的解釋和娼妓的實際行為之間,以及在普通人的看法與妓女自己的看法之間存在著很大的差異。 壹、 來者不拒(妓女對顧客的毫不挑選)在大多數人的眼中,妓女對顧客是毫不挑選的。“妳們賣淫就是為了賺錢,只要有人給錢,妳們還挑什麽呢?”這就是他們的思維邏輯。然而大多數娼妓卻認為,有選擇權——也就是挑選客人——是從事這項行業的基本權利。事實上,性工作環境的好壞高下,是由妓女有多少權利挑選顧客來判定的。有很多娼妓沒什麽權利挑選客人,這也是真的,但是妓女們認為自己之所以沒有選擇權,並不是因為賣淫工作的本質如此,而是因為他們的安全和人權受到剝奪。在壹次集會中,大約三十位妓女列出他們對工作的要求,其中最優先的就是在所有的工作場合中都有權拒絕客人。許多妓女建議拒絕的客人包括:1.醉漢;2.不願帶避孕套進行陰道性交、口交或肛交的人;3.粗魯的人;4.會讓她們想到過去不好經驗的人;5.不願預先付錢的人;6.直覺感到有暴力傾向的人;7.強迫妓女做不願做的性活動的人;8.身體上看起來有傳染病的人。壹位美國的妓女說:“只要我對顧客有任何壹點疑心,我就會拒絕。”另壹位加拿大的妓女說:“幾年前,我完全相信我的直覺判斷,現在日子不好過,我對那些危險信號也比較不敏感——因為我實在是太需要錢了。”事實上,除了第三方的壓力之外(比方說在夜總會沒有拒絕權),經濟壓力大概是使得妓女沒有選擇權的最主要的原因,很多種行業都常會因為管理的要求和財物上的壓力而限制工作自由,而由於性工作的性質,這些限制會特別對娼妓造成傷害或羞辱。在這裏要強調的是,對娼妓而言,賣淫並不表示毫不選擇。實際上,說妓女會和“任何人”上床,也是錯誤的假設;並不是所有妓女都這樣,也沒有任何壹個妓女這樣想。詞典告訴我們,這些女人是“出租”的,這就表示壹定要有金錢的交易。許多娼妓都仔細挑選客人,但是壹般人仍然認為她們毫不挑選客戶,可能的原因之壹是因為壹般人普遍的以為很多(男)人就代表任何(男)人。可是,事實正好相反,娼妓不但常常挑選客人個人,還特別挑選某些社會階級或是某種性偏好的男人。無疑的,比起應召女郎或是自立門戶的櫥窗娼妓,阻街女郎常常是貧窮的、有色人種的、年幼的、有毒癮的,因此也比較沒有選擇客人的權利;但是缺乏選擇權並不是賣淫這個行業天生如此,而是由虐待、貧窮、惡劣的工作環境、缺乏經驗或是絕望造成的。和其他勞動者壹樣,娼妓們想要的是改善工作環境,而不是改行。性交這個詞也不足以涵蓋所有娼妓的工作,因為有許多性交易並不包含性交。奇怪的是,就像“毫不挑選”壹樣,性交壹放在賣淫的脈絡中,它的定義也就變得特別狹隘而脫離現實了。在現實中,性活動本身就和它的費用壹樣,都是可以協商的,妓女可以提供選擇,客人也可以提出要求,但是最後決定權仍在妓女手上。性交只是壹種可能的活動形式,而且可能對某些妓女來說是常態,對其他妓女來說是特例。正是因為妓女並非對顧客毫不挑選,所以她們也存在被強暴的問題。壹種情況是妓女被迫無償提供性服務,很多性工作者都曾親身經歷警察、律師、法官或其他有權勢男性的性要求。壹種情況是,妓女對顧客不滿意,而顧客則強迫妓女提供性服務。在後壹種情況下,盡管顧客願意出錢,但他的行為仍然構成了強暴。在壹般人的眼裏,這或許算不了什麽,他們會說:“不就是多了壹次嗎,有什麽大不了的?和誰做不是做呢?”然而這只是他們的看法。新流派女權主義理論者卻認為,妓女也是人,也應享有最基本的免受強暴的人身權利,強奸妓女與強奸其他女性在性質上無任何區別。 二、 暗夜的泣婦——完全被動的弱者形象在壹般人的頭腦中,有關妓女的形象基本上是壹個模式的:家庭的不幸、離家出走、被拐、賣淫、遭受淩辱和毆打、偷偷哭泣。在這壹形象中,妓女完全是被動的、悲慘的、屈辱的、奴役的。然而真實情況是怎樣的呢?研究顯示,就未成年娼妓而言,在家中被父母忽略和性虐待的比例較壹般未成年者家庭要高;在成年的人口群中,妓女和非妓女的差別沒有那麽大,但成年娼妓曾經被虐待的比例仍然較高。但這些數據絕不表示其他壹般女人童年被性虐待的例子不普遍,也不是說沒被虐待的妓女是極少數。事實上,童年的受虐經驗與日後成為娼妓之間並無必然的、明顯的聯系。各種文學作品和調查報告總是傾向於把妓女的從娼描繪成被迫的。的確,有壹部分妓女是被迫從娼的,她們或者是被騙來的,或者是被人口販子販賣給了妓院的老板。但我們壹定不要忽視,有許多妓女是自願從娼的。她們之所以從娼,乃是因為她們認為賣淫是她們所能看到的、最適合她們的工作。在她們看來,賣淫相對於女性可以從事的其他工作而言就是壹份不錯的工作,既相對輕松又可以賺不少錢。而且她們認為,同那些家庭主婦們相比她們的處境要好多了——家庭主婦們整日忙碌而毫無任何報酬,並且還要無償地向丈夫提供性服務。然而生活中許多人總是傾向於否認這壹點,偏執地認為性產業就是黑暗的、醜惡的、不人道的,所有的妓女都是被迫賣淫的,而不去思考性產業為什麽是今天這個樣子。新流派女權主義理論者認為:性產業中之所以存在人口販賣、強迫和大量的犯罪行為,不是因為性產業本質上就是黑暗的、邪惡的,是人們不願進入的,因而只好采取強迫的手段驅使某些人進入;而是因為政府的嚴格管制、法律的嚴厲懲罰以及社會強加給妓女的種種汙名限制了人口的自由流入。法律的本意是保護婦女和拯救妓女,但由於它無法根除人口販賣及其他與性產業有關的犯罪和暴力,它也就通過把賣淫逼到更隱秘的社會下層而使妓女處於更危險、惡劣的環境之中。妓女並非完全被動、任人欺淩的弱者,妓女之挑選顧客以及許多妓女的自願從娼可以證明這壹點。如果說現在的妓女還是比較孱弱、比較被動的話,這也是由外部強大的打壓造成的,而非妓女天生的積弱。因此,新流派女權主義理論者認為,若要使妓女變得更加主動、更加堅強,若要保障她們的基本人權不受侵犯,我們要做的不是徹底鏟除性產業、消滅娼妓,而是要在被迫從娼與主動從娼、性產業及與性產業有關的犯罪之間作明確的區分。 三、 艾滋病傳播的淵藪人們普遍認為,妓女不負責任地濫交是導致艾滋病在社會上迅速傳播的罪魁禍首。而新流派女權主義理論者確提醒我們:妓女真的是不負責任的嗎?身體是她們自己的,她們怎麽可能自己糟蹋自己呢?事實上,由於妓女所面臨的傳染艾滋病的危險更大,她們比壹般人更關註艾滋病,更懂得如何保護自己。研究資料也顯示,大部分妓女在從事性交易時,不管是陰道性交或是手淫和口交都使用避孕套。除了那些極度貧困、走投無路或者無法當場取得避孕套的妓女之外,大部分妓女都會要求客戶帶保險套,否則便拒絕進行性交易。安全的性交易並不會傳染艾滋病,性交易中真正具有威脅的是高危險的性行為,即在不帶套的情況下進行的性行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戴套的阻力不是來自妓女,而是來自客戶。許多國家強迫妓女定期接受體檢,以檢查是否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國家意誌的本意是防止艾滋病的泛濫,然而事實上它卻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因為強迫的體檢只是助長了顧客的錯覺,讓他們以為有檢查就能保證安全,因此也就不必戴套了。許多妓院老板規定妓女在進行性交易時不準戴套,而有些顧客則強迫妓女在不戴套的情況下進行性交。妓女的無權地位使她們無法拒絕高危性行為,這更加劇了艾滋病的威脅。而幕後的罪魁禍首是妓女的不合法地位和她們所承受的各種汙名。新流派女權主義理論者認為,要真正解決性交易中傳播艾滋病的問題,就不能廢除性產業或將性產業置於完全非法的地位,也不應強迫妓女定期接受體檢,而應建立健全的性交易規則,祛除妓女所承擔的社會汙名,提高她們的社會地位,使她們有力量抵抗來自顧客的威脅。 四、 妓女的性冷淡許多男性在嫖妓後都說,妓女在進行性行為時沒有任何感覺,也沒有絲毫感情投入,有時她們還邊做邊看電視或報紙。這樣便形成了妓女性冷淡的形象。然而大量的娼妓案例卻顯示,娼妓在私生活中的性反應比非娼妓女人更為活躍。妓女性冷淡的刻板印象可能來自私生活和公***生活的差異。在工作的時候,許多妓女都自覺地將自我從性行為中抽離出來,她們這樣做既是為了維護自我(這壹點我們將在後面詳細介紹)也有經濟上的考慮(投入感情與達到性高潮無疑會花費更多的時間),而且大部分妓女也的確有能力做到這壹點。然而工作時的超然態度並不代表與朋友或情人在壹起時也是如此。許多妓女認為,她們比壹般人更有感情,而且在感情上也更自由。能將性工作和感情分開,並不表示就失去了愛的能力,也不表示即使想要時也無法有性反應。 五、 淫媒——清壹色的惡棍所謂淫媒就是與賣淫有關的第三方(其他兩方就是妓女和嫖客)。以法律的用語來說,淫媒就是從性工作者的收入中獲利的人,他們的收益正是來自妓女那被視為卑賤的、不合法的性勞動。通俗地說,淫媒就是所謂的拉皮條者。在大部分人的頭腦中,淫媒是這樣的人:他們誘拐女性,痛打她們、強暴她們,讓她們染上毒癮,強迫她們賣淫,殘酷地剝削她們。必須承認,他們這樣認為是有壹定道理的,因為的確有暴虐的淫媒存在;但很明顯他們是過於偏執了,因為並非所有的淫媒都如此。關於淫媒的刻板印象可能是壹種模式的男權主義(男人是禽獸),也可能是壹種模式的女性主義(女人是受害者),然而正如妓女並非是完全被動的受害者壹樣,淫媒也並非都是殘暴、缺乏人性的。事實上,許多妓女是自願選擇雇聘淫媒的,她們這樣做是為了抵禦風險。雖然法律揚言要保護她們,但當她們遭受毆打、強暴時它卻坐視不管;相反,當男人付錢給她們時,它卻要懲罰妓女,甚至拘捕嫖客。法律不能保護她們,她們只好求助於淫媒。而且,並非所有的妓女都是由淫媒帶入門的,也並非所有的妓女都有淫媒。新流派女權主義理論者認為,淫媒與淩虐不是壹回事,我們不應該籠統地去詆毀淫媒,而應該要求法律和社會去譴責淩虐。妓女們也反對片面地將淫媒單向地定義為惡徒,因為在這樣的定義中,社會假設女人受害、女人依賴、男人全能。奇怪的是,妓女們的故事顯示,娼妓有自由意誌或淫媒有良好行為的說法,反而會強化而非減少社會的不悅。或許,大家還不太能想象壹個女性工作者養活她愛戀或需要的男人。更有可能的是,不考慮女人是自願還是不願,就把下流之名扣在淫媒頭上,可能是因為大家認為他在扮演男性角色上是失敗的。男人要是在經濟上不能自主,那他們就被假定至少在身體上是掌權者;如果女人很獨立,那她們就被假定為不需要男人保護,因而應該被虐。女人的卑賤和她的獨立牢牢相關,尤其是經濟和性的獨立;男人的下流和他的依賴密切相關,不管是淫媒那樣的經濟依賴還是嫖客那樣的性依賴。要搶救自己的名譽和價值,女人唯壹的希望就是自稱是受害者(這便取消了她的自主權),男人唯壹的希望就是展示支配的力量(用來彌補他對她的依賴)。 六、 妓女憎恨嫖客/男性在壹般人眼裏,嫖客將妓女置於被動、奴役的地位,隨心所欲地玩弄和虐待她們,因此,妓女壹定非常憎恨他們。然而事實表明,這種常識是有缺陷的。首先並非所有的嫖客都是所謂的虐待狂,很多嫖客是把妓女作為性交易中平等的另壹方來對待的。的確,許多男性都會表現出壹定的進攻性和侵犯性,但多數情況下妓女可以憑借自己的經驗和策略應付他們,畢竟妓女也不會心甘情願地受人宰制的。在賣淫非法的國家中,嫖客作為性交易的壹份子同樣是有罪的,但是法律對嫖客和娼妓並不是同等對待的。當然,也會有嫖客被捕的例子,想在瑞典和美國,男人(尤其是有名氣的男人)就會因為同妓女談價錢而被法律傳喚,且被公開羞辱。這些偶發的、轟動社會的特例或許宣示了國家的道德和正義,但娼妓並不為所動,甚至還會覺得困擾。壹位妓女說:“第壹,逮捕嫖客會影響生意。第二,這會逼得我們更秘密地工作,也就更容易被欺負。第三,這種做法根本就搞錯了:我要的是有權賣春,就像男人有權買春壹樣。因此我們根本不要嫖客受罰——我們要的是我們自己的權利,而不是剝奪別人的權利。”在壹般人看來,嫖客的卑鄙在於他們將女人性化和商品化。而妓女們所觀察到的嫖客下流行為和社會看到的大不相同。她們比較不會批評嫖客的性或商品化,而傾向於批評嫖客的虛偽。壹位前妓女說:“當我明白那些私下是我的朋友的客人,在公開場合竟變成我的敵人時,我就離開這壹行了。”許多在職妓女都有同感,因為警察常常要她們服務而不付錢(也就是強暴她們),然後還依賣淫之名將她們罰款或逮捕。簡言之,妓女認為真正的下流是背叛,是殘害,是欺騙。妓女們認為,和她們做生意,然後卻公開貶斥她們、不承認自己有任何關系,這才是嫖客們真正的惡行。比起將女人象征化、客體化、色情化、商品化,嫖客依賴妓女卻不肯公開尊重她們,這更受到妓女責難。 七、 對家庭的威脅許多人都說,如果我們容許娼妓或色情業的存在,幸福的家庭生活和家庭結構就會受到威脅。但是他們的立足點究竟是什麽呢?是妓女勾引嫖客,讓他們留連忘返、不願回家,還是男人不需要家庭生活呢?前面我們已經介紹過,妓女在性交易中很少投註感情,在工作場合和私人場景之間她們已經做了明確的區分。她們要的是顧客的金錢,而不是顧客本人。既如此,妓女又如何會勾引嫖客並破壞他們的家庭呢?再說,向來沒有只靠嫖妓生活的男性,他們決不會為妓女而放棄家庭。因此,說男性嫖妓會威脅家庭是沒有根據的。如今,家庭的確有核心化、小型化、松散化的趨勢,但這壹趨勢與妓女賣淫沒有多大關系。家庭松散化的趨勢是多種社會因素***同作用的結果,而且這壹趨勢並非洪水猛獸,因為它並不意味著家庭的解體。所以,說賣淫會威脅家庭結構亦是無稽之談。除了上述幾點之外,人們還有諸多理由來為他們的反娼、廢娼立場辯護,比如說“妓女和淫媒的精神都是異常的”、“賣淫的存在會導致道德的淪喪”等等。在以後的論述中,新流派女權主義理論者將會向我們表明,這些理由同樣是站不住腳的。 新流派女權主義理論者認為,社會大眾對妓女的錯誤認識是如此之多,他們對妓女的偏見是如此之深,因此除非我們馬上站起來呼籲為她們除去汙名,否則我們永遠無法知道真實的妓女是個什麽樣子,妓女的基本人權也無法得到根本保證,性產業中的罪惡也就會不斷地表演下去。但是,僅僅呼籲還不夠,這樣做顯得太過單薄、太缺乏底氣。新流派女權主義理論者認為還必須從哲學的高度對性及性產業作新的思考。下面讓我們來看看他們都說了些什麽。 社會歷史的斷裂 賣淫向來就是卑賤、無恥、下流、墮落的代名詞,它代表的是社會的陰暗面,它標誌著被壓迫、被奴役。正如沒有人把奴隸所從事的活動稱為工作壹樣,賣淫向來也不被稱為“工作”。“工作”總是代表著壹定的優越性、正當性、合法性,而賣淫要麽被判定為非法的,要麽即使不是非法,也會被認為是社會上最低下的行當。那麽,在賣淫依然被貶損和詆毀的今天,那些堅持社會正義,主張平等、自由、人道、尊嚴、進步的女性主義者(新流派女權主義運動者和理論者)為什麽要大聲疾呼“賣淫就是工作”呢?她們有什麽充分的理由嗎?新流派女權主義理論者認為,賣淫之所以是正當的,乃是因為它切合了歷史發展的兩大趨勢,從而成為與傳統“賣淫”具有不同性質的現代“性工作”。 壹、 性模式的多元化——性平等的趨勢壹般討論賣淫時,反娼者都自動地假設了賣淫是件極不道德的壞事,或武斷地認為賣淫剝奪人性尊嚴,或者人雲亦雲地大談“物化”,或獨斷地以自己的人性觀或道德觀作為所有人的規範,但是反娼者卻沒有說明這些假設是如何建立的,反娼者也從來沒有解釋賣淫為什麽可以被當作犯罪、為什麽不能作為壹種正常的工作。我們要求反娼者很明確地提出他們的理由。但是不論反娼者將提出什麽反娼理由,以下我們也將說明,這些反娼理由不應該和“性”相關,因為從“性”的角度來批評性工作是個錯誤的選擇,對於性工作的討論和批評應從“工作”的角度出發。很多人或許會奇怪為什麽不能用性方面的理由來批評性工作;畢竟,賣淫所涉及的“性”的部分,是很多人譴責賣淫的關鍵原因。可是,由於我們從很小的時候就被教養成對性事或情欲持負面的看法,性是危險的、羞恥的、汙穢的,甚至“萬惡淫為首”,所以在思考賣淫時,很容易就以最直接的嫌惡感做直覺反應,但是這種源於童年教養的制約反應不能代替理性的思考。所以我們首先必須對性工作的“性”作深入分析。所謂“性工作”,除了賣淫外,還包含像陪酒伴遊或暴露身體等等,但賣淫卻被認為是性工作中最糟糕的壹種,特別是女性賣淫還被認為有性別歧視的問題。仔細分析女性賣淫的性模式,可以發現女性賣淫包括了好幾種情欲模式的想象:不是“為愛而性”(不涉及人情或私人關系的性——impersonal sex,也就是功能式性愛)、交易性質(以性換取金錢、利益、包養、服務等)、濫交(性對象很多)、“壹夜情”(也就是和陌生人性交)、某種主動程度的女性情欲(淫蕩或人盡可夫)——最後壹點有時被“受害者”所取代。以上這些性欲模式中,以“功能式的性”和“性交易”這兩種被認為是性工作的最重要“性”質;但是其他性模式也都包括在賣淫的文化想象中;例如,人們總是認為妓女有很多性對象(濫交)、和陌生人性交(壹夜情);對於淫蕩的女人總是以妓女或婊子來形容;等等。不過由於這些情欲模式都是彼此獨立的,因此它們可以單獨存在於所有的女人身上,而不限於性工作者。例如,壹個女人可以濫交,但是不涉及性交易,也可能都是為愛而性;或者,壹個家庭主婦也可能以功能式的性模式來對待其丈夫;或者,壹個並不淫蕩、也不濫交的女人,總是以性作為交易某種利益的手段;等等。如果壹個人認為以上列出的任何壹種賣淫特質都無法見容於現代社會,都是法律應當取締的,那麽賣淫當然是不應該被除罪化。可是在我們現行的法律中,並沒有把上述任何壹種性模式本身當成犯罪(只有被法定機關認定為賣淫的性交易才是犯罪,其他形式的性交易則不是犯罪),而且這些性模式也很普遍地存在於社會之中。或許有人認為上述像濫交、壹夜情、非為愛而性等性模式是極不道德的、貶低人性的,但是這種看法的理由根據又何在呢?很明顯的,我們不能先預設這些性模式是不道德的,不能預設“和大量的陌生人進行沒有愛情關系的性交”就是人格的貶低,也不能預設單壹性對象、性愛合壹等“傳統”性模式就必然是不對的,更不能預設現行的婚姻家庭形式不可以多元化轉型。事實上,在應用論理學中很早就有對這些性模式的辯護說法,十分有說服力地顯示了濫交、壹夜情、有性無愛等等也是正當的1;此處無法重復這些辯護,只能指出壹個最基本的地精神:人的性或情欲是多樣化的,而且,沒有哪壹種性的表現或情欲模式是“正常的”、“自然的”、“正確的”、“符合人性的”。在過去,我們的社會只能允許婚內性行為,而視婚前性行為、同性戀、手淫等為不道德的行為。而且,即使婚內性行為是有性無愛的、強迫的、可能導致意外懷孕、墮胎、性病傳染等等,也沒有人質疑婚內性行為是否道德,是否不應該存在。現在,我們則看到壹個性道德更寬容的趨勢,不同的性模式、性偏好、性取向,只是人們性口味的變換、生命情調的安排、生活方式的選擇,沒有高下之分,也沒有貶低人性或人格的問題,只要是兩情相悅,不像強奸、性騷擾等方式傷害別人,都是道德可允許的。換句話說,多元道德社會在性道德方面不應當只允許壹種生活方式,單壹價值觀:也許妳認為濫交者很過度、壹夫壹妻很單調乏味、雙性戀很詭異、性很汙穢(或神聖)、為愛而性也是壹種性交易、手淫和口交都很變態,等等,但是這只是妳自己選擇的價值觀和生活方式,妳沒有權利去歧視和壓迫別種性價值和性生活方式,媒體和教育也不能進行帶有性歧視意味的宣傳,例如把同性戀、濫交者、變性人等刻畫為缺乏道德意識、下場悲慘、心理不健全的人等等。更有甚者,多元開放的社會正義要允許不同價值觀的人都能平等地追求與實現自己的選擇,所以,像同性戀的婚姻或各種另類家庭都應該取得正當性。以上所說的理念,亦即所有不同的性模式都是平等的,就像所有的性別、所有的種族或階級都是平等的壹樣,正是進步的社會運動所致力實踐的理念,也是近年來在學術界性研究的焦點之壹。學術研究不但反駁壹些常識的謬見,也追溯各種性模式在不同的歷史時期的文化呈現,以顯示許多此時此地被認為不正當的性模式,在某些歷史時期和社會卻並非不正當的。同性戀(肛交)性模式在當今許多社會仍被視為犯罪,但是卻曾在其他社會視為當然,即是壹例。再以性交易為例,許多社會的婚姻均起源於性交易,亦即古代人類(男人)彼此交換女性因而產生了婚姻。而人(特別是女人)以性來交換各種有形無形的利益、長期或短期的保障,則壹直被認為是頗為正當的模式。同樣的,和陌生人性交的性模式則壹直是很多社會歷來都有的,中國媒妁之言的婚姻,都是始於這樣的性模式。但是同時我們也看到,同壹種性模式會因為不同的社會安排或脈絡而被認為是正當或不正當;像婚姻之內的性交易、夫妻之間無愛情的性行為、皇帝有多個性對象、男人外遇等等,都被認為正當或可以諒解;但是婚姻之外的性交易、有愛無性、女人外遇等等,則可能不被諒解,或不被認為正當。自主愛情的性模式則是另壹個例子——如果是異性之間則是正當的,同性之間則是變態的;如果是導向婚姻的自主愛情則是正當的,但是如果是在父母之命的年代,則又是不正當的。這樣的現象是我們反省到,也許今天問題的焦點不是某個性模式本身有什麽內在的道德性,而是社會的安排是否合乎人權與社會公平的原則。換句話說,在今天,兩情相悅的性模式當然都可以是正當的,但是我們要質疑的是社會有沒有提供相應的制度和安排來使這些性模式都能平等地實現。例如,壹般人認為最正常與道德的婚姻內異性戀性模式,在女性主義眼中就是父權社會中宰制女性的最重要的工具。但是我們不應該把婚姻內的異性戀性模式當作壹種本質上邪惡的性模式,而是應該去改變父權社會的許多制度安排(例如,只準許異性戀壹夫壹妻制的婚姻關系),使這種性模式不再有宰制女性的功能。也就是在這樣的思考下,我們認為賣淫問題的焦點不應該是賣淫的性模式,因為賣淫所涉及的這些性模式,在壹個性道德日益多元化的社會,不但應當被容忍,而且應當和其他性模式享有同樣平等的權利,故而我們要把問題焦點轉移到那些社會制度的安排與脈絡上,正是它們使賣淫造成了對賣淫者和其他人的傷害。這也就說,如果我們反對或批評性工作,我們不應該去批評性工作的“性”,而應該去批評性工作的“工作”。性工作的“性(模式)”是人類(或女性)情欲多樣化的表現;這些模式也會在不同的社會脈絡或歷史時期中被視為正當的,並沒有什麽特別不好、不正常、不自然,也不必會在壹種神秘的方式下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