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國的傳統習慣,每逢春節必定要壹家人團聚熱熱鬧鬧過新年,山東的林桂成的新年之夜卻是在和兒子們的爭吵中度過的,導火索就是林桂成的準老伴。
林桂成今年67歲,中年喪偶之後壹直寡居,靠著務農將三個兒子養大,前些年最小的兒子也結婚搬進了新房,原來的家就剩下老林壹人,顯得空蕩蕩的。去年老林的隔壁搬來了新鄰居陶某,是壹位從異地來山東探親的老太太。陶某非常熱心,經常幫老林做些家務,空閑的時候也經常聊天,老林也覺得家裏多了壹個人不那麽冷清。
去年4月份,老林跟陶某商量過之後決定跟兒子宣布兩人決定再婚的消息,兒子們紛紛贊同,並開始為老林的再婚積極籌備。但此時,陶某的丈夫卻出現了,並說陶某雖然和他分居多年,可並沒有辦理離婚手續。陶某極其尷尬,沒有和老林打招呼就搬走了,從此再無音訊。
突然的變故讓老林的再婚成了街坊的壹個笑話,兒子們也頗有些擡不起頭。
去年年底,老林在朋友的介紹下又認識了現年61歲的於秀芝,兩人言談甚歡,雙方都很滿意,但老林想起上次的遭遇仍然心有余悸。於是老林和三個兒子商量婚事,沒想到遭到了兒子的壹致反對。
兒子們覺得上次的鬧劇已經夠丟人了,並且於秀芝如果和父親結婚,今後財產和房屋還要分給外人,因此堅決不同意。無奈之下,老林只好和於秀芝過起了同居生活,兒子們知道之後再也不登門,於秀芝在老林家的身份壹直沒有得到認可。
走進婚姻的兩大障礙
沈陽市勞動模範周淑華1985年退休後,建起了沈陽市第壹家老年人婚姻介紹所。周淑華(右二)在與老姐妹們談論再婚後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話題。李鋼攝
老年人喪偶後比起中年人和年輕人來說更難重新組織家庭。據《中國婦女報》刊登的最近壹項全國性的調查表明:中國60歲以上的老年人中,無配偶的達35%,有再婚意願的達37.6%,付諸行動的只有6.9%。
在中國,老年人再婚面臨著許多非常現實的問題,比如子女幹涉的問題、婚後生活習慣問題、財產如何分配的問題、雙方子女的撫養問題等等。
老年人在經歷了生活的磨難之後,在將子女撫養成人的基礎上才選擇再婚,他們比年輕人更懂得珍惜感情。但是,僅再婚後的財產問題和子女贍養問題,就已成為制約老人再婚的兩大障礙。為此,有些老年人寧願孤獨壹生,也不願走再婚這條路。
天津82歲的曹某也沒有想到自己的黃昏戀情居然成了子女推卸贍養責任的借口。曹某於1998年與程某再婚,前年10月,曹某被查出患癌癥住進醫院。住院期間壹直是76歲的程某陪伴伺候。去年春節期間,曹某病危,給他的子女們打電話,但只有女兒到醫院看望父親。除夕夜,只有程某在病房中陪伴著曹某守歲。老兩口相對無言,坐待天明。
天津市老齡委員會信訪接待室負責人杜新科說,老年人再婚後,當其中壹方患病或故去時,子女因財產等問題引起糾紛,最後引起訴訟,使老人的權益受到侵害,使曾經美好的婚姻與和睦的家庭成員關系蒙上陰影,這樣的婚姻糾紛十分普遍。
面對這諸多問題,於是有的老人幹脆不結婚只同居。這種做法看似現實,但如果兩個老年人只同居而不結婚,壹旦出了問題則沒有任何的法律保障。老年人同居現象中更嚴重的問題是可能會最終傷害女性老人的權益。由於女性老人的預期壽命長,往往同居到最後還是男性老人要先離開人世。女性老人不僅在日常生活中照顧“老伴兒”的起居,在“老伴兒”生病住院期間,還承擔了護理照料工作。如果她不能被對方子女接納,很可能會被“掃地出門”。有關律師指出,按照法律,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均按非法同居關系處理。發生糾紛後,各項權益也不受法律保護。另壹方面,同居現象也可能給某些道德不過關的老人以可乘之機,借同居騙取錢財、侵害老年人身心健康等。
銀發婚姻需要社會保障
老人再婚現在已越來越被社會所理解。但很多老年人面臨再婚的選擇時,卻仍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有的只能依靠婚介所。壹位征婚的老人不無感慨地說“我找個老伴兒,比年輕人找對象還難呢。”
已經離異5年,55歲的劉女士對婚介機構的服務十分不滿,她說:“首先婚介機構不能拿婚姻介紹當成壹種生意來做。現在的婚介所只是走走形式,不以人為本,而是以錢為本。現在婚介所給我的感覺是,沒有安全感,多收費,亂收費,收費後不服務。其實,現在婚介所是天津中老年人再婚的壹條重要途徑,要加強管理。” 對此,天津市社會科學院輿情研究所所長王來華認為,社會各方面也應為老年朋友們想壹想,多為他們建立壹些像“老年人聊天站”、“老年大學”、“中老年活動中心”之類的場所,以便給那些天天在家與寂寞相伴的老年人壹些交流的機會。
除了感情上的交流,老年人的再婚不但要有愛情,也需要“面包”。缺乏住房和足以維持獨立的收入,也阻礙著老年人的婚姻戀愛。研究老人問題的郭崇德教授認為必須健全社會性勞保制度,特別是對於農村那些沒有退休金的孤身老人。
新的《婚姻法》為老年人的婚戀提供了壹層法律保障,有效兼顧老年婚戀在財產繼承、老年贍養等方面的難題。根據新《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壹方的婚前財產、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壹方的財產、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和其它應當歸壹方的財產”,都為夫妻壹方的財產。也就是說夫妻壹方所有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同財產,取消了原婚姻法關於夫妻關系滿7年列為***同財產的規定。而且對婚後所得財產、婚前財產,夫妻都可以通過書面的形式約定各自所有、***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同所有。
許多老人、子女擔心的住房、存款的所有權問題經過約定,可以完全不因再婚所改變。同樣,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也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老人也不必擔心再婚後子女不再管的問題。
今年76歲離休教師任光因老伴去世,於2001年春通過婚姻介紹所認識了50歲的徐麗萍,比他小整整26歲的徐女士開始並不十分同意,認為年齡上差距太大。之後在經歷了近半年的交往,慢慢覺得任先生人品好,兩個人性格也很合得來,在壹塊兒也有話說,現在要找這樣的對象實在太難了。而任先生自己也說:“我覺得老年人找對象最重要的還是有***同語言,有感情基礎。我壹***有六個子女,他們壹半同意壹半不同意,但我也不用他們贍養,我自己有退休金,他們願意來看我們,我和老伴兒也歡迎,不願意來就算了。老伴兒還年輕,現在還沒有退休,她說讓我把退休金存起來留著將來我們養老用,而日常的生活消費就用她現在的工資。”任先生坦言他和徐女士婚前也沒有進行財產公證,但他們相處得非常融洽。“她人很好,還問我前面老伴兒的祭日,說到那天的時候,還要跟我壹塊兒給前老伴兒燒點紙錢。”任先生說這句話時,臉上洋溢著青春的光華。
王來華強調指出,真正的幸福最後總是把握在自己手裏。社會可以盡量為老年人提供了壹個更為廣闊的情感交流空間,為他們營造壹個盡可能自由的氛圍,但到頭來,婚姻畢竟不是交易,還是需要壹定的感情基礎的,幸福的生活終究是無法用物質來衡量的。所以,最後還是需要老人們自己抓住這不多的時機,勇敢而明智地選擇自己的幸福生活。(供稿《北京周報》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