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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古論今,為什麽古代娼妓合法

如果考究歷史,我國的娼妓之源,大概形成於周襄王時代。到春秋時期的齊國上卿管仲“設女閭七百,征其夜合之資以助軍旅。”就是說管仲開設公營妓院,把收取的錢用於軍費開支。(詳見拙作:誰是中國開設“紅燈區”第壹人),因此管仲被譽為官妓的鼻祖、娼妓行業神。娼妓制度立於漢,盛於唐,清以後開始禁娼妓行業,直到1949年中華人民***和國成立後才實現了禁娼。不過近年又有死灰復燃、暗娼湧動,為數不少的娼妓以各種方式非法地活動,成為“掃黃”工作的取締對象。娼妓的社會身份往往是非自由人或者半自由人,不可能與壹個有壹定財產和地位的男人結婚,社會不會大加幹涉,笑話、笑話而已。對於低階層的男人來說,就是明媒正娶壹個妓女也沒什麽大不了的,只要那個妓女在婚後能夠恪守婦道就行。 嚴格的壹面是如果壹個男人沈迷於嫖妓之中,甚至連老婆也不要了或者不娶了,社會至少也會嚴厲譴責他。許多情況下,強大的宗族組織還會"幫助"、"挽救"甚至懲罰他,例如剝奪他的族內地位、結婚權利或者繼承權利等等。因為他已經破壞了社會的根本婚姻制度,因此被叫作"不務正業"、"拋家舍業"、"生活糜爛",甚至是"醉生夢死"、"荒淫無恥"等等,等等。正是由於這樣壹種婚姻家庭制度,所以對於低階層男性來說,娼妓是他們合理合法地宣泄婚前性欲或者婚後剩余性欲的現成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