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麽,魯迅是如何看待和區分這對美學範疇的呢?
魯迅多次論述諷刺。他說:“壹個作者,用簡潔或近乎誇張的筆墨——但自然必須是藝術性的——寫出或——壹群人或壹面之真相,而這是壹群人寫的,就叫做這部作品的‘諷刺’。‘諷刺’的人生是真實的,不壹定是發生了什麽,但壹定是將要發生的真相。所以,它不是“捏造”,也不是“誹謗”,更不是揭露私事,更不是記錄令人震驚的所謂“奇聞”或“奇怪的現狀”。裏面寫的事實都是公開的、常見的,平時誰都不覺得奇怪,自然也沒人關註。但在當時,這已經是不合理的、可笑的、可鄙的,甚至是可恨的了。”
(1)在魯迅看來,諷刺生活是真實的,諷刺的對象應該是社會現象。和幽默,魯迅也有他獨特的見解。他認為:“幽默絕不是簡單的玩笑。如果把它當成笑話和便宜貨,那就是壹種貶低。”
(2)可見魯迅認為幽默是喜劇的壹種特殊形式,這種輕松愉悅的講笑話、開玩笑的形式背後隱藏著深刻的美。在這壹理論的指導下,魯迅在其前後期雜文中廣泛而巧妙地運用了諷刺和幽默的藝術技巧。壹方面,諷刺和幽默在他的雜文中往往是密不可分的;另壹方面,由於他們的美學定義畢竟不同,魯迅雜文有時會呈現出大量不同的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