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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是誰給誰開的

發票由誰開具給誰,很多時候是個問題,有時也是壹個難題,稍有不慎,就被以“虛開”定性;讀者只要真正這三個原則,實務中通常不必擔心稅務局找妳麻煩,即使稅務局找妳麻煩,通常法院也會為妳撐腰的(筆者更相信法院的智慧)。

實務中,發票的開具問題認定極其混亂,主要在於有個別稅務工作者缺乏基本的權利義務思維,也不明白現代交易行為是建立在權利義務基礎上而不是金錢和產品的直接交付基礎上;另外,部分法檢人員對於增值稅基本原理的缺乏了解和稅務局結論的盲從也可能讓企業蒙冤。

將現代交易行為理解為金錢和產品的直接交付,不但會產生極大的混亂和荒謬的笑話(比如直接交付的三流壹致),甚至會嚴重沖擊現代金融制度和民商事法律制度。

1、特殊規定和處理優先原則。

法律、行政法規、財政部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對特定事項有專門規定的,優先適用該專門規定。

比如,以收取手續費的方式銷售代銷產品;又如,特別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另外,對於增值稅的視同銷售,筆者認為也應當由銷售方向相對方開具發票,防止抵扣鏈條的中斷以及增值稅稅款收益在不同區域之間的異常流轉。

2、主要權利義務對應原則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由商品銷售方或提供服務而因此產生收取款項的權利的壹方向因為購買商品、接受服務而產生支付款項義務的壹方開具發票。

這個原則是極為重要的,因為:所有的現代交易行為,全部是建立在權利義務基礎上的,而不是貨物、服務的直接交付基礎上的;通俗的來說,以誰的名義來進行交易並由誰承擔責任,發票就由誰開具給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