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疫苗管理法》
第二十三條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生產管理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質量受權人等關鍵崗位人員應當具有相關專業背景和從業經歷。
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加強對前款規定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及時將其任職和變更情況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疫苗應當按照經核準的生產工藝和質量控制標準進行生產和檢驗,生產全過程應當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