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權益爭議,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壹)與經營者協商解決;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消費者因網絡交易發生消費權益糾紛的,可以向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