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公司是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獨立法人。由法定人數的股東組成,股東以公司出資額為限,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2.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紐帶的母子公司;受集團章程規範的母公司、子公司、股份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是具有壹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具體表現為:(1)集團是充分發揮集團優勢,創造更大的生產力,實現規模經濟而形成的經濟聯合體,成員為兩個以上。(2)集團成員單位應為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獨立行使權利,承擔義務和責任。集團的核心單位必須是壹個經濟實體。集團和其他成員單位不對其中壹個成員單位的經營活動負責,有利於分散經營風險。(3)集團管理機構或集團總部(母公司)基於股權持有或協議,對集團成員單位的經營活動實施統壹管理和協調,實現效率和效益最大化。這種管理和協調本質上屬於經濟活動。集團成員單位在壹定程度上喪失了管理的獨立性,但不影響成員單位的獨立法人地位。(4)團體本身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不能成為具體民事經濟活動的當事人。對於以集團名義進行的特定民事活動和經濟活動,權利義務的最終承擔者是集團總公司(母公司)或成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