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行為必須以交通肇事罪為基礎。從事運輸或非運輸的,違反運輸管理法律法規,具有《解釋》第二條第壹款、第二款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壹的,構成交通肇事罪。只有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離開現場的,才能認定為逃逸。?
離開現場的目的壹定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行為人是否逃避法律追究,取決於其主觀目的。
以下兩種情況不應認為是逃逸:
第壹,交通事故發生後,肇事者因害怕被受害人親屬毆打,已電話報警並逃離事故現場。這種情況不應該作為交通肇事後逃逸處理。其目的是避免受害人親屬造成人身傷害,而不是逃避法律追究;
二、有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消失,並且自首的,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妳的情況有點特殊。妳說跑又回來了,但是妳說妳沒有跑,沒有第壹時間報警。如果受害者問題不嚴重,找對方和交警談談應該說得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