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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後跑回家,告訴家人20分鐘後返回現場,及時報警救人。和交警比算肇事逃逸嗎?

什麽樣的行為屬於我國刑法意義上的“交通肇事後逃逸”?根據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三條規定,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為。具體分析如下:

逃逸行為必須以交通肇事罪為基礎。從事運輸或非運輸的,違反運輸管理法律法規,具有《解釋》第二條第壹款、第二款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壹的,構成交通肇事罪。只有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離開現場的,才能認定為逃逸。?

離開現場的目的壹定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行為人是否逃避法律追究,取決於其主觀目的。

以下兩種情況不應認為是逃逸:

第壹,交通事故發生後,肇事者因害怕被受害人親屬毆打,已電話報警並逃離事故現場。這種情況不應該作為交通肇事後逃逸處理。其目的是避免受害人親屬造成人身傷害,而不是逃避法律追究;

二、有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消失,並且自首的,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妳的情況有點特殊。妳說跑又回來了,但是妳說妳沒有跑,沒有第壹時間報警。如果受害者問題不嚴重,找對方和交警談談應該說得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