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職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明顯不公平的解除。
關於辭職協議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約定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撤銷。
2、重大誤解或明顯不公平如何理解?
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已經規定,“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數量、行為後果等有違背自己意思的錯誤認識,造成重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合同的顯失公平壹般是指合同的壹方當事人在與對方當事人簽訂合同時,利用自己的優勢或對方當事人的經驗不足,設定明顯有利於自己的條款,致使雙方基於合同的權利義務與客觀利益嚴重失衡,明顯違背了公平原則。
《民法通則》第壹百四十七條規定,行為人基於重大誤解,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第壹百五十壹條規定,壹方當事人趁對方當事人處於危險狀態,缺乏判斷力,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撤銷權應該行使多久?《民法通則》第152條做出了非常具體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撤銷權消滅:
(壹)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三個月內,未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在知道撤銷原因後,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明確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另外需要註意的是,根據《民法通則》第199條的規定,撤銷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屆滿的權利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