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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解釋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的含義。

需要指出的是,出口退稅的原則在於:

出口貨物增值稅為零,即對應的銷項稅額為零。正因為銷項稅為零,進項稅才不能實際抵扣。所以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需要以退稅的形式實際抵扣。因此,出口退稅不是退還“銷項稅”,而是退還進項稅。

目前在實踐中,出口退稅並不是真正的零稅率,而是超低稅率,即稅率(17%,13%)與退稅率(不同貨物)之差,即稅法規定的出口退稅的計算比例。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實行“免、抵、退”辦法的生產企業的會計科目應增設以下增值稅欄目:

1,借方欄“國內產品出口抵扣應納稅額”

2、“出口退稅”貸方欄

此外,“轉出進項稅額”貸方欄核算“本期免退稅不得減免”,“應收補貼”科目核算“本期退稅”。

相關的會計處理是:

1,根據“本期免稅和抵扣不得免稅和抵扣”: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的進項稅額)

2.根據“當期免稅額”: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從國內產品的應納稅額中扣除)

貸款: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3.顯示"當期退稅金額":

借:應收補貼

貸款: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這個分錄才是真正的退稅。根據“當期退稅額”的計算過程,可以知道期末未抵扣的剩余進項稅是退稅的。)

於是,“出口退稅”貸方欄占“當期免稅額”和“當期退稅額”之和,即為稅法規定的“當期免稅額和退稅額(=出口銷售額*退稅率)”。

對出口貨物實際執行的“超低稅率”計算的“銷項稅額”,計入“進項稅額轉出”貸方欄。如果把這個金額加到“出口退稅”的貸方欄,實際上就是內銷情況下應納的銷項稅額。

因此,“出口退稅”貸方欄反映的不是真實的退稅,而是出口貨物因稅率不同而比國內貨物少繳納的增值稅“銷項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