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養老保障:
養老是老年人的基本保障,子女在法律上沒有義務為父母提供額外的養老費用。
2.家庭責任:
雖然子女沒有支付撫養子女費用的法律義務,但家庭成員之間應該有相互支持和照顧的責任。如果家庭條件允許,子女也能負擔得起,適當把撫養子女的費用帶給老人,是壹種孝順和家庭責任的體現。
3.平等原則:
父母和子女應該是平等的,不應該把父母作為贍養的對象或者其他形式的經濟供養。
4.按照合同規定:
在現實生活中,如果雙方願意簽訂協議,約定太陽費的支付方式和金額,那麽這個協議就可以成立。
5.該法律規定:
在我國法律中,子女沒有義務支付撫養孫子女的費用。但是,父母或者祖父母在照顧孫子女期間發生意外事故或者患病,需要子女提供經濟資助的,子女應當盡到適當的撫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