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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認為應該允許寵物進入公共場所嗎?

我認為不應該允許寵物進入公共場所。從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來看,對寵物主人和公共場所的公眾都有不良影響。

壹、法律法規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采取動物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比如妳在小區遛狗沒有拴繩,妳的狗咬傷了小區其他居民,妳作為狗的主人,需要承擔責任,賠償受害者醫療費。

第二,社會道德

很多公共場所都有不允許養寵物的具體規定,比如醫院、超市、餐廳、機場、高鐵、地鐵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

生活中愛貓愛狗的人很多,但也有人怕狗。大部分小時候被狗咬過的人都會給狗留下心理陰影,以後會避狗而不見。此外,有些寵物可能氣味難聞,身上可能潛伏著壹些病菌,可能會傳染給公共場所免疫力低下的人、小孩和老人。因此,不應該將寵物帶入公共場所,以避免它們的“寵物”驚嚇、幹擾或傷害公共場所的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