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1],或者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是最古老的侵犯財產罪,幾乎和私有制的歷史壹樣古老。
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集體或者個人的財產,壹般指動產。而不動產上可以脫離不動產的附著物,如地裏的莊稼、山上的樹木、建築物上的門窗等,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客體。此外,電、氣等能源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客體。
盜竊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所有權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這裏的所有權壹般是指法定所有權,但有時也有例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盜竊違禁品的,以盜竊罪論處,不論數額大小,根據情節輕重,分別量刑。盜竊違禁品或者犯罪分子非法占有的財物的,也構成盜竊罪。”
參考資料:
盜竊-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