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配偶、子女相互投靠。
申請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並審核以下材料,報分局、縣(市)局審批發放《居住證》。
所需材料:
1.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
2.結婚證和居民身份證。
3.移民的戶籍證明。
4.合法固定住所證明;
5.申請人或移民有穩定職業或穩定生活來源的證明。
6、父母、配偶遷入的,出具退休證明或《再就業優惠證》或居(村)委會證明。
7.父母與子女關系的證明。
8.戶口遷移申請表壹式兩份。
(二)購房人員及其直系親屬遷入落戶。
在我市購買商品住房且產權人在我市有穩定工作或穩定生活來源的公民,可申請本人及直系親屬戶口遷入落戶。申請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並審核以下相關材料,報分局、縣(市)局審批並出具《準予遷入證明》。
所需材料:
1.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
2、申請人及隨行居民身份證。
3.如果配偶的子女隨其遷移,則附上結婚證。
4.移民的戶籍證明。
5.合法固定住所證明。
6、有穩定職業或穩定生活來源的證明。
7、申請人的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居(村)民委員會證明。
8.戶口遷移申請表壹式兩份。
(三)各類人才及其直系親屬遷入落戶。
對全國重點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人員、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各類專家、留學回國人員、各學科帶頭人及其他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有特殊貢獻的人才,可申請本人及直系親屬戶口遷入落戶,不受固定住所限制。
申請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並審核以下材料,報分局、縣(市)局審批並簽發準遷證。
所需材料:
1.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
2、申請人及隨行居民身份證。
3.如果配偶的子女隨其遷移,則附上結婚證。
4.移民原戶籍證明。
5、所在工作單位證明或備案(聘用)證明。
6.相關學歷、職稱證書、護照等證件。
7.戶口遷移申請表壹式兩份。
(四)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和普通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就業。
1,通過省、市“畢分辦”派往我市就業的高校畢業生,落戶派出所提供:
(1)勞務派遣登記卡。
(2)接收單位證明。
(3)相關學歷證明。
(4)《戶籍證明》。
(5)居民身份證。
戶口在原籍的,由原籍公安派出所出具戶籍證明及以上證明,填寫《戶籍落戶申請表》壹式兩份,由落戶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經分局、縣(市)局審核後發放《戶口遷移證》。
2、對於在本市就讀的高校畢業生,且戶口已遷入學校,畢業後在同壹城市(鎮)就業的,畢業生符合:
(1)集體戶口頁和居民身份證。
(2)學歷證書。
(3)接收單位證明。
(4)落戶親友戶口簿。
學校所在地派出所核實上述證明材料後,在接收單位的證明上簽署“同意落戶”意見,直接回學校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籍證明》,再到學校所在地派出所落戶。
3、通過各級人才市場中介機構就業和通過各級人才市場引進的高校畢業生由:
(1)省市“畢支辦”就業登記證。
(2)接收單位證明。
(3)相關學歷證明。
(4)《戶籍證明》。
將戶口轉入人才交流中心,註冊為集體戶口。
(五)高等學校招收新的戶口遷移和落戶人員。
經教育部批準並納入國家招生計劃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招收新生落戶。本著自願的原則,戶口遷入。
新生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為新生遷出戶口加蓋(或加蓋)“我校是經教育部批準的具有高等教育招生資格的普通高等學校”字樣。
1,普通高校新生戶籍
所需材料:
(1)大壹新生戶籍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加蓋學校公章的錄取通知書。
集體戶口統壹登記。
2、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新生戶口遷入
所需材料:
(1)市發改委招生計劃。
(2)《中等專業學校招收新生表》(壹式三份)。
(3)《戶籍證明》。
(4)居民身份證。
(5)錄取通知書。
(6)新生花名冊(壹式三份)。
報分局、市局批準後,統壹辦理集體戶口。
3、技校新生戶口遷入
所需材料:
(1)市發改委招生計劃。
(2)技工學校招收新生表(壹式兩份)。
(3)《戶籍證明》。
(4)居民身份證。
(5)錄取通知書。
(6)新生花名冊(壹式兩份)。
報分局、市局批準後,統壹辦理集體戶口。
(六)投資興辦產業人員及其直系親屬遷入落戶。
對在我市投資654.38+0萬元以上,興辦二、三產業,具有法人資格,租賃或自建廠房、辦公室,資金占用滿1年以上,或雖投資不足654.38+0萬元,但年納稅達到5萬元以上的,不受有無固定住所限制,可申請本人及直系親屬戶口遷入落戶。此遷入戶口暫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審批,然後發放《戶口遷移證》。
所需材料:
1.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
2.營業執照。
3.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4.稅票。
5.租賃或自建房屋的相關有效證件。
6、申請人及隨行居民身份證。
7.如果配偶的子女隨其遷移,則附上結婚證。
8.移民原戶籍證明。
9.戶口遷移申請表壹式兩份。
10,其他相關材料。
(七)幹部職工工作調動戶口遷入並落戶。
在職幹部職工轉移戶口,直接到市公安局辦理《戶口遷移證》。
所需材料:
1,縣級以上有調配權的勞動人事組織部門出具的調令或有垂直領導的系統內有調配權的勞動人事組織部門出具的調函。
2.轉移人員登記表。
3.移民的戶籍證明。
4.居民身份證。
5.如果配偶的子女隨其遷移,則附上結婚證。
(八)在部隊落戶的復員軍人及其家屬子女和軍隊幹部家屬。
1,隨遷的軍隊轉業幹部家屬子女要先辦理戶口準遷手續。
所需材料:
(1)市縣軍轉辦出具的《石家莊市接收軍隊轉業幹部家屬(安置)審批表》。
(2)轉崗人員登記表。
(以上兩表均加蓋市縣軍轉章。)
(3)隨行家庭成員的戶籍證明。
(4)居民身份證。
2.有條件隨軍隨調家屬的軍官,經師(旅)級以上政治機關批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隨軍隨調。市公安局審核下列材料後,發給《居住證》。
所需材料:
(1)軍隊幹部申請隨軍戶口審批表。
(2)師(旅)以上政治部幹部任命令。
(3)軍官證。
(4)結婚證。
(5)隨行家庭成員的居民身份證。
(6)隨行人員的戶籍證明。
(7)年滿十八周歲,隨行家庭成員戶籍為城鎮人口的,須持有《再就業優惠證》。
(八)其他相關證明
註:如果安置辦落戶通知單上的出生日期與戶口本上登記的出生日期不壹致,派出所將按原戶口本上登記的出生日期進行落戶(派出所可根據情況查看戶口本或從註銷信息庫中提取本人人口信息)。是異地安置。安置辦落戶通知書上的出生日期與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不壹致的,由入伍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戶口註銷證明,憑戶口註銷證明落戶。
(九)在當地工作生活滿10年仍無固定住所的常住戶口居民,可憑租房證明、在親屬處居住證明、申請人或被申請人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證明,申請遷入直系親屬戶口。
所需材料:
(1)申請人的申請。
(2)戶籍證明。
(3)結婚證和身份證。
(4)租房證明或親屬戶口證明(並提供合法固定住所)
(5)單位或居委會證明
(十)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或落戶少年教養人員。
對被逮捕、勞動者和戶口已從市區、縣(市)註銷的未成年人,刑滿釋放、勞教、解除未成年人管理後在市區、縣(市)沒有直系親屬或者旁系親屬的,可以投靠關系密切人員。
所需材料:
我書面申請。
(二)勞動教養機構或者勞動教養和少年管教機構出具的說明證明或者解除勞動教養證明。
(3)戶籍註銷證明(應註明無直系、旁系親屬可投靠)。
(四)被投靠人的書面申請。
(五)被投靠人的戶口簿。
(6)填寫《解決難賬表》(壹式兩份)。
報了,縣局同意後,派出所辦理遷入落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