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父母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
3.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
二、子女有經濟能力,喪失勞動能力,無力贍養的父母應當贍養。對於不住在壹起的父母,要根據實際需要和子女的承受能力,支付壹定的贍養費用。撫養費壹般不低於子女本人或當地普通生活水平。有兩個以上子女的,可以根據不同的經濟條件分攤撫養費。經濟條件較好的孩子,要自覺主動地承擔更大的責任。贍養人也可以簽訂履行贍養義務的協議,征得老人同意。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供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監督協議的執行。
有能力的子女不履行贍養父母的法律責任的,需要贍養的父母可以通過有關部門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在處理贍養糾紛時,應當堅持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原則,通過調解或者判決,使子女依法履行贍養義務。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構成遺棄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