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如果這個未成年人是女生,14歲以上,自願,不涉及犯罪,但是對方是未成年人就要謹慎,因為很多事情有時候說不清楚。行為人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之發生性關系,無論幼女是否自願,都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行為人不知道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明顯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二,如果未成年人是男孩,並與其發生關系,法律觀點是這樣的:強奸男子,犯強制猥褻、侮辱罪。這兩項罪名是根據強奸人的年齡來定的。如果是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則構成強制猥褻兒童罪,如果是符合14周歲的男性,則構成侮辱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13條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壹款中的“強行猥褻、侮辱婦女”修改為“強行猥褻、侮辱婦女”,強制猥褻的對象由“婦女”擴大為“他人”。
由於第二百三十七條第壹款、第二款犯罪對象的調整,關於罪名的補充規定(六)取消了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修改為強制猥褻、侮辱罪。這個罪名是可選的。在實踐中,需要根據不同情況確定適用強制猥褻、強制侮辱還是強制猥褻、侮辱。
強制猥褻罪適用於強制猥褻他人罪。“其他”是指年滿14周歲的男女。強制侮辱罪適用於強制侮辱婦女罪,主要是指猥褻行為以外的猥褻、猥褻、不道德的損害婦女人格尊嚴的行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以強制猥褻、侮辱罪定罪。
以上是對與未成年人關系的綜合分析。未成年人是社會的希望,最好不要給他們的童年蒙上陰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