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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上講,警察可以以調查為由隨意把人帶回派出所嗎?

警察無緣無故把人叫到派出所是違法的,但警察壹般不會無緣無故把人叫到派出所。如果他們把人叫到派出所,可能是因為當事人有違法違規行為,警察把人叫到派出所核實情況。這是合法的。如果警察因為調查等原因把人叫到派出所,也需要遵循壹定的程序,出示相關證件。

法律分析

警察把人叫到派出所,有時候是因為他們違反了壹些治安行為,甚至可能自己都不知道,或者在辦理壹些案件的時候發現自己可能是證人。如果有人無緣無故被叫到派出所,而且沒有說明原因,大家都有權利向公安部門投訴警察了解案情並通知其問話只是簡單的情況,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傳喚。不去的話壹般不會有什麽後果。如果警方發現有違法行為或犯罪嫌疑人,應采取傳喚或強制傳喚的方式,而不是電話通知。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出庭的壹種措施。如果需要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也可以變更強制措施,逮捕或者拘留可以在逮捕後執行。同時,拒絕接受傳喚也可以作為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有罪態度的表現,在量刑時應當予以考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接受調查,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持傳喚證傳喚。人民警察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對拒絕接受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