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使用費進行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確定的數額的壹倍以上五倍以下賠償。
侵權人應當承擔賠償的證據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原告實際損失證據。比如,被告的侵權減少了原告的利潤;原告的合理許可費;因被告侵權導致原告不履行許可合同或難以正常履行而造成的預期利潤損失。
2.侵權人違法所得的證據。比如被告的版權費,被告的財務報表反映的經營利潤等情況。
3.權利人為停止侵權行為支付合理費用的證據。主要包括:律師費、公證費等調查取證費、交通住宿費、訴訟材料打印郵寄費等。
4.其他證據。通常情況下,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很難取得證據。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在判決賠償數額時,會參考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場價值、權利人的知名度、侵權人的主觀過錯、侵權方式、時間、範圍、後果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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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九條為保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權利人可以采取技術措施。
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故意規避、破壞技術措施,不得以規避、破壞技術措施為目的制造、進口或者向公眾提供相關裝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為他人規避、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回避的情形除外。
本法所稱技術措施,是指用於防止或者限制瀏覽、欣賞作品、表演、音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音像制品的有效技術、裝置或者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