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二條及時清運,逐步分類收集、運輸城市固體廢物,積極進行合理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四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城鄉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回收設施建設,建立健全分類收集和回收體系,提高生活垃圾回收率。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垃圾。垃圾應當及時清運,並逐步實現垃圾的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