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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垃圾分類標準

法律分析: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再利用的廢紙、塑料、玻璃、金屬、織物等生活垃圾;有害廢物是指不可充電電池、廢紐扣電池、廢燈具、廢棄藥物、廢棄農藥(容器)、廢棄油漆(容器)、廢棄銀制品及其他含有直接或潛在危害人體健康或自然環境的物質的生活垃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二條及時清運,逐步分類收集、運輸城市固體廢物,積極進行合理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四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城鄉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回收設施建設,建立健全分類收集和回收體系,提高生活垃圾回收率。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垃圾。垃圾應當及時清運,並逐步實現垃圾的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