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如果自留山是集體所有,由統壹造林,這次改革可以按以下三種方式處理。首先是實行“誰造誰有”的政策。在自留山使用權穩定的前提下,植樹比例可由集體和農民協商確定。二是重新調整。集體向自留山所有者收取壹定造林費後,將自留山歸還個人或重新界定自留山。第三是維護契約。留山撂荒後,由集體收回並重新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戶,手續齊全合法的,合同繼續執行。
三、已到戶(依法劃定)的自留山由村集體流轉應分兩種情況:
(壹)未經自留山所有者同意,屬侵權行為,應予制止。尚未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恢復原狀,退還自留山;造成損失的,村集體應當依法賠償,並簽訂書面合同,約定歸還日期或者重新劃撥給自留山。
(2)流轉合同履行過程中,自留山所有者取得自留山經營收益分成的,依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認定合同有效。合同期滿後,自留山所有權人要求將該山劃回自己經營的,應當劃回;願意為他人繼續經營的,自留山所有者應當直接與經營者簽訂合同。
妳爺爺去世,妳可以有繼承人繼承林權;如果因為妳爺爺去世,村子被收回,需要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