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名人名言大全網 - 心情說說 - 兒子:“爸爸生前和我壹起生活,依法辦事,所以我得到了更多的遺產。”。這是正確的理解嗎?

兒子:“爸爸生前和我壹起生活,依法辦事,所以我得到了更多的遺產。”。這是正確的理解嗎?

1引言在《民法典》的繼承部分,有這樣壹條關於繼承份額的規定:

第壹百三十條同壹順序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壹般應當相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

這壹規定仍然沿用了繼承法(第13條)的措辭,在表述、用詞甚至用詞上沒有任何變化。

那麽,這句話應該怎麽理解呢?是否可以簡單理解為:被繼承人生前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人可以獲得更多積分?

2兒子“搶”了老人,陳大爺,壹雙兒女,女兒是老大。

陳大爺和老伴壹直住在老兩口自己的房子裏,只有女兒經常來看望他們。兒子常年不見面,也很少回去看望父母。

因為這種態度,女兒和兒子很不高興,為此大吵了幾次。後來,他們聯系很少。老兩口對兒子的態度也是極度失望。壹直以來,老兩口都很重視女兒,也更信任她。

晚年後,陳大爺和老伴身體不好,成了“藥罐子”。再加上他們的肢體動作也不是很流暢,大事小情都落在女兒身上。我女兒在照顧父母方面非常細心,她非常關心他們的健康和日常生活。壹個簡單的例子,父母不用告訴我。藥壹快吃完,女兒就買回來給老人吃。後來老兩口直接把醫保卡交給女兒保管。米粉糧油都是定量買的,怕時間長了變質,很快就用完了,新的馬上送來。

老陳對女兒的事情特別動情。我在女兒面前說過很多次:

“這輩子最大的幸福就是有個好女兒。等我們兩個走了,房子就留給妳了。”

然後我老婆先走了。幾年下來,陳先生開始思維混亂,大腦不清晰,表情不工整,身體每況愈下。

有壹天,女兒回到家,突然發現父親不見了。女兒急了,想了想,給弟弟打了電話。電話那頭傳來壹個緩慢的聲音:

“哦,我把我爸接過來了。他壹個人住我不放心。”

女兒壹聽就知道哥哥要幹什麽。原來,母親去世後,陳先生心情特別不好。再加上對兒子的不滿,他對兒子生氣,對女兒出言不遜。

為此,哥哥壹直記在心裏。雖然我表面上沒說什麽,但我壹定是在想辦法。原來父親清醒的時候,兒子什麽也不敢奢望。現在老人糊塗了,兒子就想出了這麽壹招。

女兒急忙跑到哥哥家,哥哥在門口攔住了她。憤怒的女兒拍著門,電話那頭卻傳來壹句話:

“妳別鬧了!妳們這麽吵,爸爸怎麽安息?”

他死抱著妹妹的“弱點”:他知道只要搬出父母,妹妹就會“屈服”。

3女兒的“爭奪”女兒不敢折騰父親。她知道,那個年紀的老人,再加上神誌不清,經不起折騰。我別無選擇,只能時不時去看看。

後來我哥也“放手”了,他知道自己攔不住了。當然,他也知道姐姐不敢做什麽過分的事。期間,女兒給父親買過幾次藥,把吃藥的量和時間寫在壹張紙上,讓弟弟定時餵父親。後來直到父親走了,還有兩瓶沒開封的藥,應該是早就留下了...

果然,老陳去世沒多久,他兒子就開始說房產轉讓的事了。

兒子態度很明確:依法辦。

第壹,我媽去世後,我姐在房子裏的份額已經是1/6,這個應該是妳的,我不爭。第二,接下來的幾年爸爸和我住在壹起。我侍候我的日常生活,依法辦事。我想要更多的分數。父親分得的***4/6不多,我只要1/2,剩下的1/6給妳。第三,房子裏最好不要寫兩個名字。平心而論,我按照這套房子的價格,把1/3折算成錢。但不能以市場價為準,都是虛的,還得以評估價為準。我問過了。這是壹個公平的價格。說句公道話。女兒怎麽會同意?

對於這種反應,兒子似乎早就有了對策。沒關系,如果妳不同意,那就不要為任何人做。房子會壹直這樣。大家慢慢花,看誰能花。

當初女兒也是打定主意:大不了誰也拿不到,抱著魚死網破的心態。但後來越想越覺得自己過不了心理關。這是我爸媽的財產,我爸也壹再說房子要給她。現在何必變得這麽被動呢?

經過深思熟慮,女兒打算提起訴訟,繼承父母的全部財產。

這種做法讓兒子有些意外。按照他平時對姐姐的了解,姐姐是壹個特別註重家庭的人。現在打官司完全不符合她的性格。

出事前,我哥曾經找過我姐,叫她小心。這對兄妹為了房子打官司,實在是太丟人了。姐姐已經下定決心——這種親情沒必要維持。

既然這樣,那就處理吧。至少我兒子是這麽想的。

中間過程省略,先說結果:誰都沒有達到目的——房子依法繼承,平分。

4結論這件事,捋了壹些要點:

1.對於女兒:支持。

法律體現的價值取向特別好:鼓勵支持。所以支持者多分,不支持者無分或少分。

然而,在著陸方面,妳需要依靠:

什麽是維護?這是第壹個不是很清楚的概念。比如贍養費,看似根據壹個數字,卻是老人逼的,老人和孩子都不舒服。那麽,這叫贍養費嗎?再比如,我經常給父母打電話問候。和壹個正在和老人聊天的人相比,誰更支持?支持是無法列舉的,更多的東西是無法量化的。有什麽證據?真心支持父母的孩子,很少會關註他們留下了什麽證據——因為那是出於對父母的真心,往往越是真心對待父母,越不在乎“做好事留個名”這種形式。但最後因為沒有證據,無法說明我做的比別人多,所以無法支持我“多分”的說法。陳大爺的女兒曾在訴訟中提到:我哥連我爸吃什麽藥,怎麽吃的都不知道。妳怎麽能指望他支持他呢?另壹方面,弟弟說:在我父親生命的最後階段,我負責他的吃喝耶戈。這怎麽能算?我把我爸接過來,是因為我擔心萬壹出了事,我會為了我爸不去做。不清楚的只能用清楚的來判斷——法定繼承人和平均分配原則。

在這壹點上,我其實是希望給壹些提示的:如果妳真的做了好事,有時候還是需要註意留下證據的,尤其是對於那些還有很多“壞事”的人。

2.對於兒子:* *同居。

兒子提到,法律說得很清楚:

妳不能說我沒有盡到贍養義務,我父親和我壹起生活,兩者之間有個“或者”。畢竟至少* * *和我壹起生活,這是事實。為什麽我不能拿更多的分?

如果單純以“* * *同居”作為片面的理由來主張多分,恐怕過於武斷和草率。

有時候,法律需要解釋。

民法典頒布後,最高法出臺了第壹個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壹)》,2021+0+1與民法典同時實施。在這個解釋中,有這樣壹件事:

第二十三條有扶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對需要扶養的被繼承人不履行扶養義務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遺產。

上述案例雖然實施的時間早於民法典,但在現實中也默認了這壹判斷原則:以贍養義務為前提——對子女而言,指的是對老人的贍養。

所以兒子以此為理由主張多分是站不住腳的。

3.對老年人來說,犯的錯誤

陳大爺想在前面,卻沒有行動,或者說沒有做對。

陳大爺知道孩子對父母的態度。陳大爺對個人財產分配了如指掌。所以我多次表達過我的意思:把我所有的財產都給我女兒。

但這種表達沒有實質性意義。這個意思可以理解為老人要分配的遺囑,但從法律規定上看,不能視為遺囑——不符合遺囑的形式要求。

如果陳大爺真的有把房子全部留給女兒的想法,但言語無效,只能選擇立合法有效的遺囑——通過書寫(書寫、書寫、打印或公證遺囑),或者錄音錄像。

當然,老伴去世後,陳大爺的願望已經無法滿足——因為老伴的那壹半已經被自己和孩子繼承了。他能給女兒的,只能是自己的4/6。

換個說法,陳大爺夫婦對兒子的態度不滿意時,要麽提前把房子過戶給女兒,要麽立遺囑指定女兒為繼承人。這樣才能達到對女兒最好的鼓勵和回報。

相比那些不孝的子女,真正盡到撫養義務的子女吃虧的真實案例是不是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