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背書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3.背書人是票據的義務人之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三十七條。背書人背書轉讓匯票後,應當負責保證其繼承人所持匯票的承兌和付款。匯票被拒絕承兌或者付款時,背書人應當向持票人清償本法第七十條、第七十壹條規定的金額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