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二條交通警察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下列調查:
(壹)勘查事故現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關系和事故發生時的氣象條件;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存現場證據材料;
(三)詢問當事人和證人,制作詢問筆錄;現場不具備制作詢問筆錄條件的,可以對詢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4)其他調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