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刑事拘留還是行政拘留,都會給家人發處罰通知書,給他們打電話。這是硬性規定,也是為了保護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看守所執行。警察壹般可以通過傳喚的方式將違法或者犯罪嫌疑人帶回相應部門拘留24小時,經上級批準最長不得超過48小時,但這是拘留,不屬於拘留。
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壹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的行為,警告和罰款處罰不足以處罰。因此,法律對其設立、實施條件和程序都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的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時限壹般在10天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天。行政拘留決定公告後,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人及其親屬如找到擔保人或按規定交納保證金,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訊問被拘留的人。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
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報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