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絕父女關系的協議
1.甲乙斷絕父女關系,妳我從此斷絕聯系。
2.根據法律規定,男性老年人60歲後可以向父母索要贍養費。如果他們拒絕,
絕不支持乙方,當乙方孤獨無助時,可以通過法律申請向甲方請求支持。
支持費,甲方無異議】
3.不要打擾甲方和甲方媽媽。
4.甲方改姓乙方,不得有異議。
5.乙方簽字後【註:乙方月生活費1,000-1,500元(工資)
30%),甲方成年後18年支付]
6.甲方放棄所有繼承權,不承認乙方所有親屬。
7.乙方無權探視甲方【但在征得甲方母親同意後可以探視】。
8.如果乙方支付甲方的大學學費,請記入賬戶。甲方將退還所有費用。本協議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簽字後立即生效。未盡事宜,雙方
如果協商後無異議,請在下方簽字: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見證人簽名:
日期年月
第二條: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協議解除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宣告斷絕父母子女關系沒有具體規定。因此,斷絕父母子女關系的聲明沒有法律依據,不受法律保護。
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有兩種:壹種是父母與子女的直接血緣關系,壹種是父母與子女的虛構血緣關系。沒有血緣關系的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可以依法解除,但有血緣關系的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能解除。《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否由父母直接撫養。“本條規定夫妻依法解除婚姻關系,並不能消除父母子女關系。1951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發布《關於父母與子女法律關系可否宣告離婚問題的批復》,指出父母與子女之間可能存在進步與落後的政治觀點,但父母仍應承擔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子女仍應承擔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雙方宣布脫離關系,因此他們的法律義務不能消除。同時,對於合法的權利或利益,如被撫養受教育權、被贍養扶助權、繼承權等,可以聲明放棄。
第三章:脫離父子關系的範文
父子分離協議
甲方:(文中父親以下的文字全部替換為甲方)
乙方:(文中所有兒子均替換為乙方)
(本文由甲方起草)
我是乙方的父親,男,年齡71。因為甲乙雙方在某些方面沒有達成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