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四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當事人的責任。
(壹)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二)因雙方或者雙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當事人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都沒有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
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壹方不承擔責任。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具體規則或者標準。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通過下車進行,有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的,應當通過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沒有人行橫道、沒有人行橫道設施或者不方便使用人行橫道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
因非機動車道被占用而無法在本車道行駛的非機動車,可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鄰機動車道,通過被占用路段後快速駛回非機動車道。在這種情況下,機動車應該減速讓行。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九條交通信號燈分為機動車燈、非機動車燈、人行橫道燈、車道燈、方向指示燈、閃爍警告燈和道路、鐵路交叉路口燈。
第三十條交通標誌分為:指示標誌、警告標誌、禁止標誌、導向標誌、旅遊區標誌、道路施工安全標誌和輔助標誌。
道路交通標線分為:指示標線、警告標線、禁止標線。
第三十壹條交通警察的指揮分為:手勢信號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揮信號。
第三十二條在道路交叉口和行人過街比較密集的路段,應當設置人行橫道、立交橋或者地下通道。
在盲人通行較為密集的路段,人行橫道信號燈應當設置聲音警示裝置。
第三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在不影響行人和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在城市道路上劃定停車位,並規定停車位的使用時間。
第三十四條開設或者調整公共汽車、長途汽車行駛線路或者站點,應當符合交通規劃和安全暢通的要求。
中央人民政府-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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