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區的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壹領導下,實行部門領導、單位負責的森林防火責任制。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設立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全市森林防火的組織、協調、檢查和監督。
縣(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轄區內的森林防火工作。
市、縣(市)森林防火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森林防火的日常工作。第六條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年度計劃由市、縣(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七條政府投入的森林防火經費應當納入財政預算。森林經營單位應當按照省有關規定提取森林防火基本建設費。
森林防火資金和森林防火基本建設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八條林區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森林防火組織,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壹領導下,做好本系統、本單位的森林防火工作。
林區鄉(鎮)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組織居民和職工訂立防火公約,嚴格控制野外火源。第九條行政區與行政區、行政區與工業區、工業區與工業區交界處的森林防火工作,由有關人民政府設立森林防。消防聯防組織,確定聯防區域,制定聯防制度,落實聯防措施。第十條森林防火區分為壹級防火區和二級防火區。
壹級防火區是指自然保護區、商品用材林區、風景名勝區、特種用途林地、1000畝以上林地和距林緣1,000米以內的區域。
二級防火區是指壹級防火區以外的壹塊林地和距森林邊緣500米以內的區域。第十壹條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森林資源分布情況,劃分壹級防火區和二級防火區,設立標誌,落實森林防火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並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備案。第十二條位於森林防火區內的森林公園、度假村等旅遊娛樂場所和營業網點,應當在開業前按照當地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要求,建立防火組織,落實隔離帶等各項防火措施,配備必要的防火設施和器材。第十三條全市森林防火期,春季從3月15至6月15,秋季從9月15至15;森林防火戒嚴期為春季4月6日至5月25日,秋季6月6日至6月30日。
森林防火期間,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劃定戒嚴區,禁止戒嚴,並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備案。
在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防火戒嚴期,縣(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組織在森林防火區設立明顯的防火警示標誌。第十四條森林防火期內,應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壹)禁止攜帶火種進入森林,禁止在野外吸煙;
(二)在壹級防火區和劉氏住宅區、油庫、貯木場、電站等火災威脅嚴重的區域,禁止壹切室外用火;
(三)禁止在二級防火區內燒荒地、生火、燒香燒紙、燒烤;五級以上風力天氣禁止野外用火;
(四)因特殊需要在壹級防火區內進行生產性用火的,應當經縣(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並取得生產用火許可證。經批準生產性用火的,要有專人負責,提前打開防火隔離帶,準備滅火工具,三級風以下天氣有組織用火,防止火災發生;
(五)進入森林防火區的人員應當持有當地縣(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其授權單位出具的進入森林防火區的證明;
(六)誰接待進入森林防火區的外地人員,誰負責對其進行消防安全和消防宣傳教育;
(七)禁止在森林防火區使用槍支狩獵。確需進行爆破、勘測、施工等活動的,應當報經省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並采取相應的防火滅火措施。第十五條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內行駛和通過的各類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裝置,防止漏火、冒火和機車閘瓦脫落。在森林防火區行駛的旅客列車和公共汽車。駕駛員和乘客應當對乘客進行消防安全教育,防止乘客丟棄火種。
在森林防火區野外操作機械設備的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配備滅火器材,防止火災發生。